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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 关于一九五零年度财政收支进行年终清理决算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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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2-28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
关于一九五零年度财政收支进行年终清理决算的指示
一九五零年度即将终了,年度决算,必须按期编送。现为便于整理编造起见,特规定一九五零年度财政收支年终清理的原则如下,望即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和团体,所有经管与担负的财政税收任务,和一切支领的经费款项以及事业、企业的投资,均应按照本会计年度收付实现数字,进行清理结算。收入方面,以本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交入最基层金库粮库物资库数字为限。支出方面,以本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领用机关、部队已开支者为限。结算后的结余,应即全部交还金库,报解中央。粮食、物资,得经各该级财政机关的核准,由下年度预算内扣除,并分别报告中央。
跨越年度的支出,如基本建设工程等,应先就本年度实际支出数字,编造年度决算,俟工程完竣后,再造全部支出决算。本年度所积存材料,或应付未付款项,均转下年度支用。跨越年度的收入,如农业税尾欠等,应列入下年度收入预算,继续催交,已收之税款,在本年度未及交库者,均作为下年度收入交库。
各机关部队团体的支出,如未能依限结算者,暂依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接到财政机关支付本年度经费数字,先行结算。编造决算时,仍以各开支机关部队团体实际支出数字为根据。
二、各级财政机关为掌握预算的执行,应根据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部门的业务实际情况,于本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停止签发一般经费及投资支付命令。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方得签付。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应即完全停签本年度的一切经费及投资支付命令。全国各级金库、粮库、物资库亦于同日停止支拨。
上年度的支付命令,各库不得于下年度内再行支付。
三、年度终了后,所有各机关、部队和团体的经费,及企业、事业投资,虽在年度终了前,已由财政机关领得支付命令但尚未向库方提取现金或粮食物资者,除国防建设及基本建设应拨的物资,经军委或各地财委批准准予照提外,其余一律停止支取。未支取部分,为国家财政年度结余。
如因库内缺乏现金或粮食、物资,未能拨付,或因机关部队团体驻地较远,未及依限赶回提取者,经原签发机关或当地相关人民政府审查签证,得照数支付。
四、各机关于年度收支清理后,应即依照颁发决算表格的规定,编造一九五零年年度决算。各大行政区、内蒙古自治区、中央直属省、市的总决算,统限于一九五一年四月底以前送达中央财政部。其所属各级人民政府总决算,及各级机关单位决算之编送期限,由各该区及直属省、市人民政府分别规定之。军队系统,由军事委员会统一办理,亦于四月底以前,送达中央财政部。中央各机关于三月底以前,送达中央财政部。
年度决算,应附送各种有关统计表(如军政费应附送人、马、车、船编制表,学校应附学生、教职员、工及领取助学金人数表,医院应附医生、护士、病床数额表)。
五、各级财政机关,对于本年度财政收支,应依照实收实付数字处理。下年度的支出,应在下年度开始后支付。如因特殊情形,必须预付下年度的经费,得以预付某项费用科目注账,在下年度预算成立后,转入该项经费支出科目,并以上年度结转列入下年度预算。此项预付经费,由中央或大行政区财政部负责批准;中央直属省、市,由各省、市财政厅、局负责批准。大行政区或直属省、市批准预付经费的科目数字,须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报告中央财政部。
六、各级人民政府于年度终了时,应将全年度财政收支清算整理,并将清理后收支数字,逐级上报。县(市)人民政府于一月二十五日前汇报到省,省(市)人民政府于二月十五日前汇报到大行政区,中央直属省、市人民政府于二月十五日前汇报中央财政部,各大行政区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三月五日前汇报中央财政部。部队系统由军事委员会总后方勤务部,统一清理,于三月五日前汇报中央财政部。各级财政收支的清理,应按现金、粮食、物资收付实现数字,分别编报。
七、在财政清理过程中,如遇有:(一)无预算或预算未经批准的开支,一律不准报销。(二)擅自挪移公款、公粮、公物以填补机关生产而亏损者,应予全部追偿,不准报销。
总理 周恩来
财政部部长 薄一波
一九五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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