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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可移“赏”作“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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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0-23
第5版()
专栏:工商漫笔

怎可移“赏”作“罚”
“扣发奖金”作为一种惩处手段并见诸于报,有些时日了。现在许多企业、商店相继效尤,赫然列入“约法三章”,习以为常,不以为怪。笔者认为,所谓“扣发奖金”的惩处,犹如糊涂官判案,既奖得不正,也罚得糊涂。
“奖”与“罚”,意义截然不同,性质也迥然各异。自古以来,讲的是“赏罚分明”,有功则奖,有过则罚。可以“将功折罪”,何曾见过移“赏”作“罚”?今之“扣发奖金”,可谓突破了“老框框”,先给失职者以“奖”,再把“奖”扣发作为“罚”。一“奖”一“罚”,来之于国,留之于国,与人无损,算得上领导“有方”,却难称“赏罚分明”。
既然是工作失职,就要给予惩处,又何以能得“奖”?既然不该得“奖”,又何以能“扣发”?可见“扣发奖金”的说法和做法似罚非罚。这实际上反映我们一些部门还是在吃“大锅饭”。
卒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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