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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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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0-24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49)

重大责任事故罪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呢?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几个基本特征。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一切人都能构成的,只能由特定的人构成。即只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说的职工,不是指上述单位的所有职工,而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的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如生产工人、技术员、工程师、调度员、安全员、化验员、车间主任、厂长、坑长、矿长等等。这些人员在生产中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对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只有他们才能成为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的承担者。至于从事非生产性工作的其他人员,如党团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他们的职责分工决定了他们不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他们因工作不负责任而构成犯罪,应按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论处。
二、上述产生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须是造成重大伤亡或国家、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如果行为没有引起上述严重后果,就不能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能由行为人的过失构成。我们说这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并不希望这种重大事故的发生,但他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却往往是故意的,由此造成的重大事故才叫重大责任事故。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重大事故,就要按有关故意犯罪的条文处理,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就要按照有关的反革命罪论处。
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危害很大,每一个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都应当在工作中树立主人翁责任心,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严肃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规章制度。要防止可能造成责任事故的一切行为,如工作时打闹嘻笑、敷衍马虎、玩忽职守、盲目自负、逞强蛮干,或者为图省事、赶进度、争报酬而违章冒险作业,等等。有些职工平时轻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以为出不了大事,这种侥幸心理是很有害的,及至酿成犯罪便追悔莫及了。
刑法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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