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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体系改革的探讨——《社会主义价格问题》评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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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02
第5版()
专栏:书评

价格体系改革的探讨
——《社会主义价格问题》评介
诚尧
许毅、陈宝森、梁无瑕合著的《社会主义价格问题》,已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本书的一个重大特色,是紧密联系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对建国三十多年来价格工作的实践和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系统提出了改革我国价格体系和管理办法的意见。
作者在肯定近年来正确运用客观经济规律调整价格取得的成效以后指出,由于历次“左”的错误思想和工作中的缺陷,目前价格不合理的情况普遍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突出的表现是,采掘、采伐等部门的初级产品价格偏低,某些工业品价格偏高;在原材料与成品之间、各类产品、各种产品、同种产品不同规格之间、代用品之间的比价有许多不协调现象,产品质量差价、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农产品超购加价、议购价格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它对国民经济的各方面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必须进行全面改革。
对于工业产品价格的改革,作者认为,一是要在现在基础上,按系列产品比价,作有升有降的调整,不能推倒重来。在长时期内亿万次交换中已经形成的商品比价,大体上能够反映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有其客观的合理性。在改革价格时,只需着重于调整不合理的工业品比价。因而对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改革,应依据兼顾国家、生产者、消费者(生产的消费者和生活的消费者)三方面利益的原则,在已形成的价格基础上采取“中间不动,两头调整”的作法。“中间不动”,就是对那些能弥补成本、有合理利润可得、与周围商品比价又大致合理的商品,维持原价不动。“两头调整”,就是对那些价格过高、利润过大,或者价格过低、利润太小,甚至亏损的商品,以及在产品系列中和左邻右舍比价关系不协调的商品,做合理的调整。调整生产资料价格,要通盘考虑消费品的价格。为了调节供求,指导消费,在合理安排各种比价的基础上,对某些确实不能补偿工业成本、无税利可让、必须调价的,可以适当调高价格。对已能大批量生产、成本降低的,则应根据薄利多销的原则,视市场供求情况,有计划地降低出厂价和零售价,包括有些高中档商品在内。
二是价格改革要在保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稳定物价是大局,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整个利益,坚持稳定物价方针,极端重要。但运用价值规律,合理调整价格,调动工农群众在生产领域的积极性,也是人民的利益所在。稳定物价,并不排斥调整价格。不能只顾一头而丢掉另一头。关键是要处理好这两者既统一又矛盾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找到兼顾两方面的最优方案。从目前条件来看,正确处理两者的辩证关系,应是价格改革服从稳定物价。一方面要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指导,促生产,控基建,调需求,抓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搞好财政、信贷、物资的平衡,保证物价的稳定;另方面,价格改革也要有切实可行的统一规划,要综合平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改革只能是分别轻重缓急,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在渐进中逐步实现全面改革。比如先生产资料,后生活资料,先解决与零售价格关系不大的生产资料,后解决和人民生活有关的生活资料,等等。
三是调整价格不能孤立进行,要有税收杠杆以及财政、工资、供应、信贷等杠杆的配合,才能发挥价格杠杆的积极作用。某些工业生产资料,由于要兼顾国家、生产者、消费者三方面利益,必须保持高价或维持低价的,可以运用产品税进行鼓励或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产品之间利润大体的均衡。要运用利润调节税、资源税来适当调节企业之间利润过分悬殊的问题。对某些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低价,也可以采用减免税措施来配合。由于工业成本高,减免税后价格仍然过高的,还可对使用者采取财政补助办法。对日用工业品,由于调整生产资料价格影响到社会生产费用补偿的,在商业无利可让时,也可采取减免税的办法,保持零售价格的稳定。
四是要坚持“大计划、小自由”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价格上的“大计划”必须坚持,“小自由”也不能没有。日用工业之类小商品,原则上应实行计划指导下的自由价格或最高限界的浮动价格。也就是要有一定的伸缩性。但这个伸缩性,要有数量的制约。超过了一定数量界限,“小自由”就转变为“大自由”。即使是小自由,也要受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统一与分散的程度,也要受整个经济管理体制变革、各个历史时期经济形势和各行各业生产发展程度、产品复杂程度的制约。目前,为保证财政、信贷收支的基本平衡和物价的基本稳定,克服财政经济暂时困难,物价管理权高度集中是必要的。而在形势根本好转,潜在危险已经消除之后,就应适当地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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