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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责任田需要三个统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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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03
第5版()
专栏:问题讨论

调整责任田需要三个统一
湖南省攸县 陈之强
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在广大农村普遍实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劳力、土地情况发生变化,责任田不可避免地要有所变动,加上不少地方承包初期对责任田可能出现的变动估计不足,考虑不周,而上头又无一个统一的章程可循,目前在这方面暴露出来的矛盾是比较多的。农民迫切要求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对其中某些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一刀切”不好,不“切一刀”也不行。从实际情况出发,有些问题,非得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统一不可。现在已经感触到的就有这样三个问题最好能在县范围内实行统一。
一、统一承包期限。“大稳定,小调整”,应成为长期实行的原则,但是,承包要有一个比较合适的年限。目前,承包期限有一年两年的,也有五年十年的,还有宣布长期不变的。期限不一,给小调整带来不便:一方面增添了调整工作的难度。队与队之间承包期不一,互为影响,当农户之间为各自的利益发生争执时,有的人便拿邻近队规定的期限作依据来否定本队的规定,意见难于一致;有的社员看到上级没有明确表态,对本队所确定的承包期限也持怀疑态度,感到放心不下;社队之间人口迁移,责任田的退出和补充也无法在同一期限内解决,一方到期要退,一方未到期不补,事情很不好办。另一方面,不便于加强领导。在一个县的范围内,虽然年年都有一部分队承包期满,需要调整责任田,却形不成全县性的突出工作,甚至在一个公社范围内都是如此。这样一来,县社干部对此调查研究甚少,不少队几乎是在自发状态下进行。少数干部力量弱的队,既无上头的“柄把”撑腰,又缺乏邻队的积极影响作用,弄不好,不是调整不成,便是自私、逞强的人说了算。如果把承包期限统一起来,这两方面的问题都好解决一些。领导精力集中,工作时间集中,解决问题集中,行动有部署,工作有秩序,效率会高,效果会好。
二、统一调地原则。责任田变动,除了委托性经营转让土地外,主要是家庭人口劳力增减的需要。据湖南攸县八个不同类型大队的调查,140个生产队,3,042户,仅近一年内家庭人口有异动的生产队131个,占93%还多,异动户360户,占11%还多。时间越长,异动面越宽。人口异动户,责任田怎样调整?目前的状况是:各生产队自立政策,各有各的章程。调地原则不一,有些矛盾可谓无法可治。婚嫁引起人口异动的调地问题,就是突出一例。嫁出一方,有的队规定,出嫁者自嫁出之日起,责任田收归集体,转作机动田,或补充给其他户;也有的规定在承包年限内嫁出者的责任田不退,仍由本户耕种。娶进一方,有的队规定,承包期未满,不增划责任田;也有的规定,可以从结婚这一年起,拿机动田来补划一份责任田。结果,有的人婚后可以得双份责任田,有的人两头都落空。你去调处吗,甚至反问你:生产队的合同算不算数?由此看来,调地原则,也是非统一不可的。
三、统一补偿办法。在土地问题上需要提出补偿办法(或叫经济关系处理办法)的,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委托性经营,责任田转让之后,转让户与接受户的经济关系应当怎样处理,目前有按平价或议价提供口粮的,有直接用现金补偿的,有按产量或收入分成的……到底怎样处理才算合理,哪些做法必须废止?(二)因特殊原因迁入,如国家职工被开除回家、全家从异地返回老家等,队里在承包期限内责任田无法调整,他们的口粮和生产场地如何解决?有的地方采取补口粮差价,安排其它承包项目等方法,比较解决问题;也有一些地方视而不管,拖拉了事。(三)在承包期限内,土地发生亏耗现象,如水灾毁地、国家征用、经过批准占地建房等。这种亏耗,一般只涉及少数户。如果因少数户的问题,将责任田重划,实在不妥。倘若没有补偿办法,亏耗户也顶不住,通不过。(四)对养地、扩地积极者,也有必要给予经济补偿。承包期满,责任田需要调整给他人时,对养地好的该怎么补偿?社员在不影响水土保持的情况下新开垦的田土,既然不能承认新扩地归私有,就应规定一个适当标准,对其投资、投工给予补偿,或宣布多少年内新扩地不归集体安排,不加征购粮和上交提留任务。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权威性的规定,农民感到心有余悸,一怕上头无章程,靠不住,稳不住;二怕土政策出偏差,到时候“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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