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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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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04
第4版()
专栏:

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综合治理的方针
刘恩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践证明,这是实现社会风气、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正确方针。对于这个方针,有些同志还缺乏全面的认识和辩证的理解。前一个时期,有人以为综合治理就只是预防犯罪和教育挽救失足者,忽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犯罪行为。当前,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有人又怀疑过去预防犯罪和教育挽救失足者的工作是不是搞错了?今后还要不要搞综合治理?这两种片面的想法都是不对的。
党中央、国务院在多次指示中反复阐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就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政法公安机关协同各机关单位、群众团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以及法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积极消除产生犯罪的因素和条件,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这就是说,实行综合治理,固然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组织广大群众参加社会治安工作,但是,政法公安机关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负有特殊的责任,必须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实行综合治理固然要综合运用专政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教育感化手段,但是,运用专政手段和法律武器惩罚罪犯,则是预防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前提。尤其是刑事犯罪活动猖獗、社会治安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只有采取坚决打击的办法后,说服教育和其它办法才能起作用,综合治理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是重视预防犯罪的。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更要适应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巨大变化,从各方面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思想疏导和转化工作,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造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复杂因素,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还将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因此,不管我们怎样努力预防犯罪,总还会有这样那样的犯罪行为发生,也不可能完全防止那些铤而走险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犯罪案件发生了,政法公安机关就必须及时侦破、起诉、审判,坚决予以惩处。这不但是维护社会安定、保卫人民利益所必需的,也是预防犯罪所必需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既是社会治安的破坏者,又是犯罪毒菌的传播者,只有严惩这些害群之马,才能够清除精神污染,净化社会风气,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最近,许多地方采取果断措施,狠狠打击流氓团伙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不但猖獗一时的刑事犯罪活动受到震慑,犯罪案件减少,社会秩序好转,而且社会风气、道德风尚也有不小改观。从这个意义上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也是预防犯罪的一种积极措施。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是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我国法律的教育作用是任何剥削阶级的法律所不可能具有的,我们的政法公安机关也从来不是单纯的惩罚机关。除对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非杀不可的罪犯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外,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绝大多数判处徒刑、拘役或管制的犯罪分子,我们一贯实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对于处以劳动教养的人员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尽可能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失足青少年,更是“象父母对待孩子、象老师对待学生、象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尽可能把他们改造成为四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这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针,不仅在过去是正确的,今后也必须贯彻执行。但是,现实和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所有这些教育改造工作,只有同依法惩办相结合,特别是以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为前提,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只有这样,才能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大多数犯罪分子感到法律的尊严和专政的威慑力量,规规矩矩地接受教育改造,不至于沿着犯罪的道路越滑越远,陷入不可救药的境地。第二,只有这样,才能使偶尔失足的青少年引以为戒,迷途知返,并且使他们能够抵制流氓团伙头子、教唆犯、惯犯的引诱、煽动和毒害,为他们弃旧图新、“走向明天”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第三,只有这样,才能以儆效尤,警告那些正在准备犯罪的人悬崖勒马,并且晓喻更多的人知法守法。第四,只有这样,才能惩恶扬善,扶正抑邪,改变那种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局面,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同时,满腔热忱地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事实已经证明,当我们片面理解和执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单纯强调教育、感化,忽视或放松对于犯罪分子的依法惩办、严厉打击的时候,就往往会使那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更加无所顾忌,使那些本来可以悔改自新的人不能改弦更张,使那些试图作案而又犹豫观望的人敢于以身试法,从而大大削弱以至抵消各种正面教育的效果。一旦政法公安机关改变了打击不力的状况,特别是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之后,就立即加速了犯罪分子的分化瓦解,不少人开始考虑继续犯罪没有出路,因而纷纷向人民政府坦白交代,投案自首,立功赎罪,许多陷得不深的失足青少年也幡然悔悟。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惩办犯罪,也是对绝大多数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的一种教育和挽救。
我们说,贯彻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要抓住运用专政手段惩治犯罪这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并不是说其它方面的治理就不重要,就可有可无了。如上所述,综合治理到要达到的目标,不只要打击犯罪,而且要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消除滋生犯罪的社会根源。打击犯罪,就能够带动和促进预防犯罪、教育改造工作的全面落实;而做好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工作,又必将巩固和发展打击犯罪的成果。近几年来,各条战线、各个单位在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诸如:整顿机关企业内部秩序,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制定和健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法制宣传周”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开展军民、警民共建“文明村”、“文明街”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造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调解疏导民间纠纷中的作用;实行单位、街道、家庭“三结合”和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家长包子女、街道包社会青年的“四包”办法,加强对青少年教育,即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社会帮教工作。所有这些可贵的经验,都大大丰富了综合治理方针的内容。我们要抓紧当前的有利时机,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继续依靠群众力量,加强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达到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根本目的。
综合治理不是权宜之计,它不仅是当前搞好社会治安的有效途径,而且是今后长时期内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根本方针。持久不懈地全面落实这一方针,我们就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搞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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