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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行农村政社分开的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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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07
第1版()
专栏:社论

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行农村政社分开的改革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要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这是农村又一项意义深远的重大改革。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前一阶段一些地方试点取得的经验,最近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抓紧这项改革,尽快地先把政社分开,争取在1984年底以前大体上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
自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实行了政社合一的体制,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体制有根本性的缺陷。主要是人民公社作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有名无实,严重影响农民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和建设。人民公社作为基层政权,又因陷于繁重的生产业务,实际上难以加强自身的建设,难以很好地履行基层政权的职能。加上党政不分,党组织陷于日常生产和行政事务,忽略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形成“党不管党”的状况。总之,这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妨碍了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的发挥,不利于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确实非改不可。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联产承包制的推行,我国农村正在从自给半自给性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加快政社分开的改革已更加迫切。这是因为,农民更加需要有自己的经济组织,以保证自主地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开展农、工、商、运综合经营,并作为商品交换的一方,享有与国营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合同的权益。这也因为,适应这种经济形势,更加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更加需要加强政权建设,要有健全的政府机关和专职的行政干部行使政权的职能,并切实保障农民和国营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这还因为,为了充分调动农村经济组织和生产者、经营者的积极性,迫切要求党、政、企各尽其责,行政机关要提高工作效率,经济组织要实行科学的经营管理,党组织要摆脱行政事务,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组织建设,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我们应该把政社分开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解释清楚,使这一重大改革成为他们自觉的行动。
政社分开,就是把人民公社政权的那一部分职权分出去,建立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也可以根据群众的意愿建立其它名称的集体经济组织。当前,从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安定团结和干部群众的思想稳定,避免集体经济遭受损失等几个方面考虑,乡的规模不宜作大的变动,一般应以原有公社管辖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管理不便的,也可以适当划小。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执行精简原则。政社分开后,经济体制的改革还要继续进行。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群众意愿,允许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模式。在改革中要严防财产损失和个人损公肥私。社队企业要继续完善生产责任制,加强民主管理,办成名副其实的合作经济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林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经营管理等基层事业单位,供销社和信用社,都要进一步搞好改革,提高服务质量,以利于农村多种经济形式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政社分开后,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首先要做好民政、公安、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同时要从行政方面管理经济建设,当然不能再象政社合一时期那样包办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具体业务。乡政府在经济工作中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实行行政管理,根据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全乡经济建设和社会福利建设规划,督促或组织实施;向本乡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下达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产计划和交售任务,监督它们与有关方面签订合同;监督经济单位和个体户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在经济活动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履行经济合同,完成应负担的税收和征购派购任务;维护一切经济单位和个体户的正当经济权益,取缔非法的经济活动,打击经济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经济统计工作等。乡政府在经济工作中的这些职能,要和经济组织内部的具体经营业务区别开来。
政社分开这一改革能否取得良好成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政、企三个班子能否配备好。配备领导班子,一定要坚决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走群众路线,把那些优秀人才选拔进来。今后,要开辟这样的途径:乡一级的党、政、企领导干部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不要全脱产,实行职务津贴,做到亦“官”亦民,实行能上能下的制度,选上就任职,选不上回到生产中去。
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是涉及八亿农民政治、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稳定。要认真总结过去试点的经验。没有进行试点的地方,要先行试点,然后逐步展开,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切实保证工作质量,不草率从事。只要上上下下认真实践,及时地总结和交流经验,政社分开的改革是一定能够搞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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