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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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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16
第5版()
专栏: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枪支、弹药,是具有较大杀伤力和破坏作用的武器。人民用它防御侵略,打击敌人,维护治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全;把它用于生产、体育运动、狩猎等,也可以造福于人民。但是,枪支、弹药一旦落入犯罪分子的手中,就会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公共安全留下极大的隐患。因此,我国政府早在1951年就公布实施了《枪支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又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我国刑法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对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包括以下五个具体罪名:
(1)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办法,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装配枪支、弹药的行为。这种非法制造的行为既包括用原材料去制造、生产枪支、弹药,也包括用废旧枪支零件非法翻修、装配枪支、弹药。只要非法实施了制造枪支、弹药的行为,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或是否使用,都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
(2)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非法购买或出售枪支、弹药的行为。枪支、弹药的买卖,必须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办理一定的合法手续才能进行。任何非法进行枪支、弹药买卖活动的,都属违法犯罪行为。
(3)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进行枪支、弹药运输的行为。明知是枪支、弹药而故意运输的,不论运输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藏匿或转交他人,不论是在国内运输和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也不论是陆运、海运、空运、包裹寄运还是人背、肩扛、畜驮,都构成此罪。
(4)盗窃枪支、弹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行为。这种犯罪同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是有区别的。因为枪支、弹药不是一般的财物,被犯罪分子盗走,就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威胁。如果犯罪分子用它来杀人、爆炸,就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盗窃枪支、弹药不同于盗窃其他公私财产的行为,它不仅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5)抢夺枪支、弹药罪,是指乘人不备之机,当面公开夺取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行为。
上述各罪中所说的枪支、弹药,按照国家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是指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所谓弹药,包括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以及手榴弹、炸弹、地雷、火药、雷管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犯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即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和明知是枪支、弹药而仍非法进行买卖、运输或者明知是枪支、弹药而进行盗窃、抢夺。犯罪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图财,有的是为了行凶报复或实施其他刑事犯罪,有的是出于好奇等等。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反革命的目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反革命罪中的有关条文处理。
在实际中,犯罪分子往往同时实施上述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如果制造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又用来杀人或抢劫,则构成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上述各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制造、买卖、运输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数量大,散布面广,手段恶劣,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坚决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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