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阅读
  • 0回复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宣部、全国妇联等十三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 各地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今冬明春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 要使有关法律规定家喻户晓,要有力打击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17
第1版()
专栏: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宣部、全国妇联等十三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
各地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今冬明春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
要使有关法律规定家喻户晓,要有力打击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
本报讯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宣部、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文化部、广播电视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共13个单位,最近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今冬明春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国各地开展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月活动。
通知说,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政策。建国以来,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条款,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由于十年内乱中被败坏了的社会风气还没有根本好转;我国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依然存在,尤其是由于封建主义残余思想与偏见的存在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近几年来,重男轻女,歧视、侮辱、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单位在招工、招生、提干、分房中歧视、排挤妇女;一些地方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相当普遍;侮辱妇女,虐待生女孩的母亲的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损害了她们身心健康,扰乱了社会治安,污染了社会风气,败坏了国家声誉。
通知要求,大力宣传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大意义;宣传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当地正确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宣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强,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宣传月,要使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规定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增强人们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引导妇女自觉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于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儿童的不良行为,敢于仗义执言,进行斗争。
在法制宣传月中,要边宣传边解决实际问题,力求做到思想和工作双丰收。各地司法机关要抓住一个或几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以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强大威力。
宣传文化部门要有计划地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展览、画廊、橱窗、文艺、曲艺、电影、戏剧、报告、讲座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政法部门和政法教育、科研单位可组织法律工作者深入街头、工矿、农村,特别是妇女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宣传法律知识。还要广泛宣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