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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减轻农民负担有好办法 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研室汇总研究各省市区采取的措施,指出有些地方农民负担有继续加重之势急待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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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17
第1版()
专栏:

各地减轻农民负担有好办法
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研室汇总研究各省市区采取的措施,指出有些地方农民负担有继续加重之势急待解决
本报讯 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最近召集会议,研究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并发出了通报。
通报指出: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的各业生产发展比较迅速,农民的收入逐年增长,通向富裕的路越走越宽。但是尚有一些问题急待解决,其中一个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就是农民的负担过多,且有继续加重之势。据有些地方调查,近几年农民负担增长的幅度超过了生产增长和收入增长的幅度。农民对合理的负担视为应尽的义务,是乐于接受和踊跃缴纳的,但迫切要求减去不合理的和超过当前负担能力的摊派。党中央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农民的这一呼声,曾多次发出指示,要求各地珍惜民力,办事要精打细算,使农民继续得到休养生息,能够集中力量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完成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支援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现在,全国已有一批省、市、自治区和地区、县先后采取措施,有几个省的党委和人民政府还向全省发出了通知和颁发了布告,这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开始有所缓解。
通报介绍了目前深为农民欢迎、已经取得较好效果的若干办法:
各类负担由基层实行“定项限额”
农民的负担除国家的税收和统购派购任务外,还有集体的公共提留和地方公共事业费。有些省和地区提出这些费用要实行定项限额,各项费用合计应控制在农民承包纯收入4%到8%的范围。并规定必须经过群众讨论同意,由一定的民意机关通过,然后分项分户订入年度承包合同,方为有效。在年度合同之外,任何上级机关不得增列项目,加大提留数额。公共提留坚持先算后提的原则,只准按规定的项目使用,有的地方还提出建立乡财政管理所,统一管理和监督各项公共收支。
坚决精简“繁政冗员”
很多地方结合农村体制改革,对基层组织进行了精简。大队或相当于大队的基层组织,只留三、五个干部;有的地方若干生产队组成联队,只设联队长,聘请一、两个专业会计,减掉一批生产队干部,这样,一般可以减掉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人员。但原生产队的土地、公有财产、债权债务、征购任务和基数一律不动,涉及这些方面的事项,仍由原生产队社员民主决定。江苏省还规定,属于为生产、生活服务的人员,实行服务收费,集体不再补贴;属于非生产性的勤杂人员,坚决缩减。很多地方还对基层干部的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和浮动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并且定出了控制指标,不准抬得太高,以至与当地农民收入相差悬殊。
合理确定负担的分摊办法
过去,一切负担大都按地亩摊派,种植业农户有意见。为此,湖北省规定,对不同的负担项目,分别按人、按劳、按承包收入(产值)或按人、劳、收入(产值)比例分摊到户,避免单纯按责任田面积分摊加重种植业者的负担。从大田生产分离出来,专门从事多种经营、工副业生产的农民,不论自营还是承包经营,均应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
恰当安排公用工
许多地方规定,用于国家的建勤义务工和农业基本建设、公共福利建设的公用工,正常年景每个劳力一年控制在20个工日以内,并不得改为预先折款下摊。个别水利建设任务大的地区,也不得超过30个工日。除此之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建设需要必须动用民工的,应付给报酬。湖南省还提倡联户集资兴办小型工程,谁受益谁出钱出工。
改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兴办办法
有些省和地区各有一些规定,其中包括:
对计划生育的奖励费用加以合理缩减。对独生子女保健费、一胎后施行绝育手术和其它补贴做了调整。
对烈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实行责任田义务代耕,或由集体付给一定数量的代耕费。
对农村合作医疗采取多种形式,有的只合医不合药,药费自理。
对民办教师实行定编定员,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和超编的予以精简;国家发给民办教师的津贴,直接发到办学单位,不准层层克扣和挪用。 
对民兵训练,尽可能地压缩受训人数,派干部巡回就地训练,以减少误工;在中学增加军训课,代替部分民兵训练;必要的误工补贴标准参照当地社员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民兵训练自带粮食入伙,只补菜金;有关单位抽调民兵护路、护桥、看守仓库、或参予其它执勤任务,应由各单位付给合理报酬。
党员、团员参加在本村召开的党团组织会议和学习是应尽的义务,一般不领取误工补贴,并尽可能安排在工余时间进行。
干部、党员、团员和农民应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出社出县参加会议或其它活动,误工影响生产,由各有关部门负责补助。
禁止乱摊派、乱收费
许多地方对擅自抬高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的非法行为,作出了追究和取缔的规定。化肥、柴油分配到户,凭证购买,并予公布,由群众监督。行政管理机构开征牌照费以及收取手续费、管理费和其它费用,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正式公布,自立的章法一律无效。尽量减少由各单位发给农民的票证簿册,并按实际开支收取工本费,不准借以牟利。湖北省规定,农村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不应向农民收费;增加了服务内容和经费开支,又承担了经济责任的,收费也要合理。还有些地方提出,不得用统一扣款的办法强迫农民订阅报刊。集体兴办托儿所、敬老院、文化室、自来水、电灯照明等福利事业,组织文娱体育活动,应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别缓急,统筹安排。有能力就办,无能力就不办,一切由当地群众商量决定。各项工作都要讲求实效,不要追求形式,摆花架子。上级派到农村去检查帮助工作的工作队和干部,也要力求精干,以身作则,节省开支,严禁巧立名目接受吃喝招待。
认真清理和分别处理各项陈欠
对历年陈欠的农贷、水费、电费和其它债务,有些省规定,先要认真清理,哪些应归集体负责,哪些应归户负责,要实事求是地有区别地处理,并且根据集体和农户的偿还能力,帮助他们制定分期偿还的计划。集体财产和物资归户后的折价款,不能一风吹,但在收入低、债务重的地方,可以延期收回。
教育党、政、军、民、学、工、商各方面的人员真正树立群众观点
各地都强调指出:农民从每年收入中提供一定数量公共事业支出,是应该的、必要的。但是必须合理和适度。不论办什么事,凡是需要群众出钱、出物、出力的,都要考虑到群众的实际负担能力,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状况,考虑到保护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凡事要与群众商量,为了群众,通过群众。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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