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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拓大西北作好人才准备 贺兰县颁布普及教育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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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22
第3版()
专栏:

为开拓大西北作好人才准备
贺兰县颁布普及教育条例
本报讯 通讯员李湘、记者王溪元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最近颁布了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委员会议通过的《贺兰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试行条例》,对全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贺兰县是贺兰山下一个回汉民族杂居的地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县委在大胆落实农村责任制的同时,对教育工作也十分重视。县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下达10个有关教育的文件,解决发展教育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使普及教育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今年,全县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已达到96.4%,其中回族聚居的金贵公社回族学生入学率达97.5%。
党中央提出下个世纪初重点开发大西北的战略设想之后,贺兰县委和县政府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决心把普及教育作为战略任务切实办好。为保证这项工作扎实进行,县政府根据《宪法》并结合本县实际,拟定了《贺兰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试行条例》,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执行。这个《条例》最近已颁发全县,将从1984年正式实行。
这个《条例》共有二十条规定,十三款细则。对家长(包括保护人)、普及教育对象、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以及县、社、队和教育部门各自应负的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指出,全县学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接受初等义务教育,家长负有使子女受完初等教育的义务;二十五岁以下的青少年中的文盲应参加扫盲学习。否则对其家长和有关人员酌情进行思想教育、行政干预和经济制裁。
《条例》还规定,民办教师待遇的集体付酬部分,实行公社(农牧场)统筹工资制。坚决保障教师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侵犯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妨害教学秩序和侵犯学校财产的犯罪行为,将坚决打击,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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