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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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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24
第7版()
专栏:大家谈

如此“答复”
看了你报10月13日第七版刊登的《监督机关岂可带头违犯财经纪律》的批评信和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的“答复”,有以下感想:
读者杜违的批评信尖锐地指出,通化市建设银行带头违犯财经纪律,把床位费每人每天由应开的2元加大到4元5角,用于报销多花的伙食费。而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的“答复”中却只字不提“违犯财经纪律”,只轻描淡写地说什么“等到结算时,才发现通化市建设银行是按每人每天2.5元的准标安排的伙食”,而省分行主持会议的同志也只“觉得伙食相当好”。通化市建设银行从每人每天1.5元的伙食标准加大到2.5元,多开支的一元从何而来,却没有作出答复。到底有没有“采取加大床位费和会议费的手法”呢?到底有没有多花国家2,700元呢?这些也通通没有交代清楚,“答复”的却是什么“没有摆酒席”,“没有喝酒”,“几个人自己出钱买了白酒”!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的“答复”最后说:“我们要吸取教训,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以教育干部。”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答复”吸取了什么教训?对有关人员作出了什么处理?又怎样教育干部?
我认为,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的“答复”是不认真的,是不负责任的,应重新答复;通化市建设银行也要如实作出答复。其实,象通化市建设银行这种采取加大床位费、会议室租金等手段,使不少公款转到伙食费中吃掉的现象,在我们这里也是存在的。所以出现这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大吃大喝的现象,往往是有关上级单位默许,承办单位的头头同意,招待所或饭店承办的。我建议:结合整顿党风,也不妨将这类问题清理一下,杜绝大吃大喝的歪风。 福建泉州市 南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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