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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会作出规定 整党要充分听取党外朋友和群众意见 对于批评意见,一要诚恳欢迎,二要切实改正错误。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和批评者打击报复,违者严肃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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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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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会作出规定
整党要充分听取党外朋友和群众意见
对于批评意见,一要诚恳欢迎,二要切实改正错误。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和批评者打击报复,违者严肃处理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于本月19日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在整党中要充分听取党外朋友和党外群众的意见的若干规定,作为第三号通知在党报发表。望各级党委遵照执行,不另行文。
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在整党中要充分听取党外朋友和党外群众的意见的若干规定
(一)在整党中充分听取党外朋友和诚心诚意帮助我们把党整好的党外群众的意见,这是整党要走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我们党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基本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的合作,和保持同广大党外群众的密切联系的具体表现。各级党委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党外朋友帮助整党创造各种便利条件。
(二)中共中央于10月27日召开了党外人士座谈会,就是实行上述办法的一个很好的方式。一切有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和其他有代表性的党外群众的地区、部门、单位,都可仿行。召开这样的座谈会,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出席和主持会议,认真听取党外朋友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回答党外朋友提出的有关整党的各种问题。在整个整党工作期间,召开这样的座谈会应成为一种制度。此外,各级党委还应有专人或专门机构,采取多种方式诸如书函、征询、登门拜访、个别谈心,同党外人士经常联系,随时听取、收集和反映他们的意见。
(三)整党决定关于“整党只解决我们党内的问题,不要求各民主党派进行作风和组织的整顿”的规定,各级党委必须自始至终贯彻执行。一定要彻底消除朋友们的疑虑,使他们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四)在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民主人士可以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和党员干部提出意见,也可以对其他部门、其他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和党员干部提出意见。各级党委要向党外朋友通报对他们所提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五)在整党过程中,党外朋友对于我们党内某些人的严重违法乱纪甚至刑事犯罪的揭发材料,可送给管理这些人的上一级党组织,上一级党组织要负责调查处理。党外朋友对某些党员的作风有意见,可直接向这些党员所在的党组织反映,也可向本人提出。
(六)各级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正确对待党外朋友的意见和批评,而且要教育广大党员正确对待。不允许任何一级党组织或负责同志拒绝听取党外朋友的意见和批评,更不允许对提意见者和批评者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处理。他们对党的工作提意见,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不良作风和错误进行批评,只能抱热情欢迎的态度,而不应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七)对于党外朋友所提的各种好的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委都要努力付诸实施,贯彻边整边改的精神,使党外朋友和广大群众都能及时看到整党的实际成效。有些意见可能一时难于执行,也要充分说明原因,而不要随便许愿,结果做不到,使他们感觉我们轻诺寡信。至于所提的意见经调查与事实确有出入者,亦不必匆忙辩解,而应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向提意见的朋友说明真相,既表示开诚相见,亦免致以讹传讹。
(八)上述各项规定的原则精神,对于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也基本适用。所有党组织都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使党外群众确实能够对党员干部和党员充分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的干部和广大党员对于党外群众的批评意见,一要诚恳欢迎,二要切实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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