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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查非法买卖租赁土地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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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02
第2版()
专栏:

北京清查非法买卖租赁土地问题
本报讯 最近,北京市政府组织力量集中清查,发现非法买卖、租赁土地的问题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以来,这类事件发生850起,涉及750个单位,共占耕地9,018亩。
从清查的情况看,买卖、租赁土地不仅量大、面广、持续蔓延,而且手段五花八门。有的直接买卖、租赁土地,有的以租赁、买卖房屋的方式租赁、买卖土地,有的以帮助社队建房的名义搞房地兼租。值得指出的是,不少非法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单位,是在其上级单位和上级负责人或明或暗的赞同之下进行的,大部分签有“协议”或“合同”,想方设法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例如: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进修学院,1981年与海淀区东升公社协议,购买该公社一幢正在兴建的二层楼房、一座有500多座位的礼堂和汽车库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连同16亩土地,共付款400万元,已拨给东升公社。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为解决办公及研究生教学用房,1981年7月与海淀区玉渊潭公社协议,购买公社养鸡场一处,土地10亩,计款176万元,通过人民银行西城区南礼士路分理处拨付玉渊潭公社。
北京市毛针织工业公司,为解决办公用房,经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与朝阳区太阳宫公社协议,购买公社办公楼等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连同土地9.84亩,价款150万元,利用纺织机械公司的帐户,通过人民银行八里庄分理处办了拨款手续。
北京内燃机总厂与朝阳区十八里店公社于1980年12月签订协议,付给公社170万元,由公社占地61亩,违章建平房宿舍603间,共1.1万平方米,租给内燃机厂使用,公社收取房租。
市政府在清查的基础上,决定采取措施,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行为。宣布所有租赁、买卖(包括变相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协议”、
“合同”一律无效;对于出租、出卖社队土地的非法所得,区别不同情况,没收一部分或全部,上缴国库,用于村镇建设事业等有关方面;对参与租赁、买卖社队土地的人员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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