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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农业税征收中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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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09
第2版()
专栏:

  新区农业税征收中的几个问题
左春台
一、新区农业税率比一九四九年降低,为什么有的地区,
在一九五○年的征收数额不少于甚至还超过于一九四九年?
一九五○年九月五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降低农业税的税率(国家公粮占农业总收入,由一九四九年的百分之十七,降低至一九五○年的百分之十三),而在某些地区征收数额却不少于甚至超过于一九四九年,其主要原因是:
一、负担面扩大了:一九四九年由于免征额太多,纳税户往往不及农业户口百分之九十。一九五○年的负担面,已规定一般不低于农业户百分之九十,某些富饶地区,则可超过百分之九十。如浙江金华专区十三个基点乡和杭县义桥乡,依一九五○年规定的起征点计算,农业户口的负担面,可由一九四九年的百分之七、八十,增至一九五○年的百分之九十——九十三;嘉兴专区和苏南的富饶地区,则可达到百分之九十五。
二、瞒田减少了。如浙江经过整理,土地面积一般比一九四九年增加了百分之十至十五,杭县比一九四九年增加了百分之二十一,个别的增加了一倍以上;皖南八县五十五个村统计增加百分之三八。五;苏南土地虽经四次整理,但一九五○年证明仍不彻底。一九五○年整理的结果,平均增加了百分之三;同时一九四九年曾沿用旧赋元,估计无收益地约占百分之二十,在一九五○年进行整理后,却只占百分之八。
三、产量的真实性提高了。如山东评定产量,比一九四九年提高了约百分之十三左右;浙江苏南除部分地区偏低外,大部比一九四九年接近实际了。
四、江南租佃土地(包括祠堂、庙田等……)比重很大。为便于征收农业税,华东、中南曾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关于租佃负担是:凡不能归户的土地,皆按其租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与条例第十三条不能按农业人口计算的祠堂、庙田等出租者的税率相同)。有的地区,租佃地约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五十甚至六十,这些地区仅出租田的应征税额即可达任务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
五、有了比较完善的统一的条例,再有“整理土地,调查定产,归户造串,依率计征”的正确方法,便克服了按产量平均分配任务的盲目性,既纠正了层层加派、负担畸重的偏向,又使那些富庶的村户不能逃脱应交的税额,从而避免了畸轻的偏向。如杭县义桥乡六个行政村中,一、三村土地分散,一九五○年负担比一九四九年减少百分之十四至三十八,五、六村土地集中,比一九四九年增加百分之十至二十,第六村全村平均税率达百分之三十一。这就是一九五○年贯彻合理负担,纠正一九四九年畸轻畸重的结果。
一九五○年九月六日,本报在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后,曾发表“为正确执行新解放区农业税制而奋斗”的社论。社论中曾指出:“在农业税率降低之后,农民得到了休养生息的条件而国家仍能保证大致相同于去年的农业税总收入”。事实证明:这个估计是正确的。最近由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加强国防力量,公粮将有必要增收一些,以保证平衡财政收支。
二、按条例依率计征超过任务是否算违犯政策?
一九五○年整风以后,干部的政策观念普遍加强了;但当按条例依率计征超过任务时,便发生了这样的问题:“按条例依率计征,超过任务,是否违犯政策呢?”甚至有的怕受检查而消极等待。这显然是将“政策”和“条例”对立起来的说法。其实条例是政策的具体化,按条例办事,就是正确执行农业税政策,其因任务分配不当,致依率计征后,较原分配任务超过或不及的现象都不算违犯政策。相反的,只有这种按税率来计算应征的数字,才真是符合于政策的。
有人说,一九五○年是否因丰收把产量定高,违背了按土地常年应产量为标准的原则呢?实际上,据浙江金华专区十三个基点乡的秋征总结上说:“定产多未达常年应产的标准,如建德杨村乡的定产便低些”。又如山东评定产量比一九四九年提高百分之十三,但全省定产仍少于农业厅调查的实产量。
有人说,浙江杭县义桥第六村平均税率达百分之三十一,负担是否过重呢?首先,我们要看一下各阶层负担额占全村税额的比例。根据调查,该乡地主十四户(占全村总户数百分之十强),负担额占总负担百分之五八·九五,祠田占百分之三·四六,富农占百分之一·八一,就是说,仅地主、祠田、富农就负担了全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四以上,中农只负担百分之二五·九,贫农八·九八,其他阶层一·○一。土地多的负担重,这原是应有的现象。既然农业税的税率最高为百分之四十二,包括地方附加为百分之四十八,为什么收入较多(全村每人平均农业收入一、○九四斤)土地集中的村,包括地方附加,不可以达到百分之三十一呢?如苏南松江县城至乡全年收入在二十万斤以上的特殊户,包括地方附加在内得以百分之八十的税率计征的,就有三户,因此该乡平均税率自然更高些,但能否说该乡的负担过重呢?苏北有些贫瘠的乡村平均税率只达百分之八、九,能否说负担过轻呢?单纯从某地平均税率的高低来看负担的轻重,显然是不正确的。
有人说,从绝对数字上看,象杭县义桥乡比一九四九年征收额多七万斤,负担是比一九四九年加重了。但是,如果单从全乡一九四九年和一九五○年的负担数额来作比较,自然是加重了;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些增加的数字,究竟加在谁的头上了?那末,首先是加在一九四九年瞒黑田的人身上,其中地主是最主要的。据统计,仅全乡二十九户地主便比一九四九年增收了五万斤。其次,是加在人少地多的人身上,一九四九年浙江、福建等地,按户按田亩累进,这些人沾了光,更重要的是,一年来经过减租、增产、贷种、贷肥、收购农产品等措施,农民的收入大大增加了(一般比一九四九年增产一成至二成,个别的达五成),因此农民缴纳农业税后的剩余也比一九四九年大大增加了,从而农民的购买力也提高了,根据杭县乔司区、三墩区的调查,全年收入减去吃粮、留种、公粮后,乔司区每人全年剩余的购买力是大米三四八斤,三墩区是三二一斤,占全年农民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七。因此,单以一九四九年交粮数和一九五○年交粮数比较,是不能说明问题的。
“税率就是任务”,按照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和税率,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土地贫瘠、集中或分散、产量高低)实事求是地计算各乡各户负担,该多征的就绝不少征,该少征的就绝不多派,这样才算正确执行政策,圆满完成任务。某些地区照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可以超出任务,因此就有意识地压低产量,以为只要完成原来分配的“任务”就可以了,应该说,这是不能算完成任务的。
三、应该注意的几件事
正由于一般干部存在着“完成任务没问题”的思想结果便产生了盲目乐观和麻痹大意的情绪。如苏北江都县准备不好就开秋征会议,全县十八个区,就有九个区长没有到会;浙江金华专区部分县份也曾产生“急于求成,争取第一”的急躁情绪,永康有的地区粮串没造好,就发动群众送粮,以致工作忙乱,计算错误,引起群众不满,结果欲速不达。且因宣传工作未能深入,匪特便乘机造谣破坏,如说,“一百五十斤以上的政府全拿走”,“今年农业税全按百分之四十计征”等等。经验证明,把应缴税额征收入库还是一个艰巨的斗争过程。在这方面,我们首先应提高警惕,加强时事宣传和政策教育,密切注意匪特的破坏,并给以及时的镇压,把缴纳公粮,充实经济力量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结合起来,把惩办首恶匪特与教育群众结合起来。要肃清命令主义的作风,同时也要防止尾巴主义的消极情绪。
其次,应重视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个别干部以为“今年丰收了,用不着灾情减免了”。这是不对的。一般地区丰收了,但有少数受灾的地区,仍需要多方照顾。一般农民的收入虽已增多,但并不等于缺乏劳力的烈士、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家属,老弱孤寡的生活都不困难了。相反的,也不应当无原则地扩大减免范围,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到损失。
第三,应正确解释和处理一九四九年的尾欠问题。不少地区的农民,对一九四九年拖欠不交的有意见,他们说,“早交的受苦,迟交的挨骂,不交的便罢”,“早交不如迟交,迟交不如不交”,因此必须打破带头缴纳吃亏的顾虑,同时也要做好一九五○年秋征的善后工作,防止前松后紧。最后,还须统一领导,集中力量,不懈不怠,贯彻始终,若急于求成,反而会使我们的征收工作“功亏一篑”。
把一九五○年的秋征工作完全作好,对于巩固国家财政、充实国家力量、抗美援朝,是有重大意义的。让我们继续努力,胜利完成这个光荣任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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