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阅读
  • 0回复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04
第5版()
专栏:专论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
中国专利局局长 黄坤益
我国筹建专利制度,在国内外引起了热烈反响。人们希望专利制度在我国早日建立起来,同时,也十分关心要建立的是什么样的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是一种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技术发明成果、推动技术进步的制度。实行专利制度,先要有一部专利法。专利法的任务是调整发明的专有权和发明的利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它是国内法,只在一国之内有效;又是涉外法,适用于来申请专利的外国人。有些基本思想,如承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一定时期内对一项专利权予以保护,规定公布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允许并鼓励有偿技术转让等,是各国专利法所共有的,当然也适用于我国。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在立法思想上就应有鲜明的特色,以制定出合乎我国实际的专利法。
在起草专利法的过程中,我们在国内外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30多个国家的专利法,6次征求了全国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作了20多次较大修改。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们在立法思想上坚持了以下几点:
一、必须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在草案中,我们写明了制定专利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需要。这一宗旨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从根本上体现了该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必须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权。在草案中,我们力图使专利权的规定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相适应,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我国和外国的关系。具体说来,草案规定,因执行本单位分配的工作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少数同国外合作研究的项目外,其专利权归社会主义企业、事业单位持有。对于做出这些发明创造的个人,应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应得的报酬或奖励。除此之外的发明创造,包括外国人申请的专利,其专利权属于申请人。由于这部分发明创造同样能向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最新技术,所以专利法对它们也要予以保护和鼓励。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给了你就不能给别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这种排他权是绝对的;但是,在我们国家里,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排他权只具有相对性。在草案中,我们规定,在进行价值补偿的前提下,取得专利权的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拒绝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为执行国家计划而利用其专利发明。我们还制定了“强制许可”的条款,目的也是防止可能出现的对专利技术的垄断及其它不良倾向。
三、必须有助于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应相互促进,而不能相互削弱。我们在草案中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主义道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这就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发明创造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必须有利于执行对外开放政策。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外国的先进科学技术学到手,并应用到我国的四化建设中。专利法(草案)允许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按照条约或互惠原则在我国申请专利,并一视同仁地对其专利权予以保护,这将消除外国人对“一家引进,百家共享”的担心,愿意将最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我国。草案还规定,中国公民或单位在履行了一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
在草拟专利法的同时,我们还开展了建立专利工作体系的工作。这个体系包括专利法、专利代理、专利技术管理、专利文献服务、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内容。
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实际上是建立一种新的管理体系,包含的工作很多,涉及的范围极广。我们要以革新的精神,同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把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建立起来,并使之逐渐完善,切实发挥其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巨大作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