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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专利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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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05
第4版()
专栏:小资料

台湾的专利制度
我国台湾省现行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公布,1949年1月1日施行的。台湾目前尚无专利局,有关专利、商标业务工作,由“经济部中央标准局”代行兼办。“标准局”兼办四项业务:标准、度政、专利和商标。“标准局”下设有“专利处”、“专利及商标室”和“专利审查委员会”。台湾的“国际发明专利中心”主管国际性专利活动。发明人协会负责联系专利申请人。还有各类型的专利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国际专利代理人事务所等公私机构。
30年来,台湾专利申请案的件数逐年增加。施行《专利法》后,“中央标准局”开始受理专利申请,1950年仅14件,1960年646件,1970年4,218件,1980年达13,016件,1982年已达17,000件(外国人申请占30%)。
1944年5月29日公布的《专利法》全文共133条,规定“发明、新型、新式样”三种专利。
进入七十年代之后,台湾“中央标准局”为修订《专利法》,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利制度检讨改进研究委员会”,至今已召开过五次会议。
台湾省《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采用审查制。“申请专利之发明,经审查确定后,给予专利权,并发证书。专利权期限为15年,自公告之日起算。”在《专利公报》上刊载后,自公报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即授予专利权。
标准局自兼办专利申请案以来,尚未制订出一套专利审查的基准,也没有供审查员检索的文档。台湾专利界人士为健全专利制度,曾两度邀请旅美华人讲解专利问题,研究培训专利审查员办法,改进专利建制,训练人材,使专利制度步入正轨。 董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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