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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个人处分的几个问题 答读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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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10
第3版()
专栏:党的生活

  关于党员个人处分的几个问题 答读者问
(问题)编辑同志:
有几个关于党员个人处分的问题,请你们解答:
第一,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应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处分?
第二,当众劝告与当面警告,那个重,那个轻?
第三,有些支部采用“停止党籍”、“降为候补党员”、“延长候补期”、“批评”等作为党内的“处分”,这是否合乎党章规定?
第四,党内处分是否可以取消?
中共苏北区党委宣传部
济北疗养院 李西田
安东高职教导处 于南
(解答)
按照党章解释:党对不执行党的决议,违犯党章、党纪的党员,是应坚决给予处分的。这种处分的积极目的,就是教育全体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因此各级党的组织在处分一个党员时,应特别审慎。对党员所犯错误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根据错误的性质、轻重、影响给以应有的处分。另一方面,党的组织在决定处分任何党员时,要严格执行党处分党员的规定手续;并应尽可能使被处分者亲自到会,进行辩护。在处分后,应将处分的理由正式通知被处分者。被处分者对处分不服时,有权要求党的组织进行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的组织不得抑制;并须帮助其上诉。
按照党章规定,党对党员的处分,共有五种:即劝告、警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劝告与警告处分,有当面与当众之分。如果按轻重次序来排列,应该是:当面劝告、当众劝告、当面警告、当众警告。党章上写成“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这是为了行文上的方便,并不是按轻重的次序排列的。
“撤消工作”处分,是指撤消犯错误党员在党内所担负的工作而言。未在党内担任工作者,就不能进行此种处分。撤消工作后,其组织生活与政治待遇与正式党员相同。但各级组织在采用这种处分时,不可与行政上的撤职处分混淆起来。如果需要在行政上给予撤职处分时,就应向行政建议,由行政上决定执行。
“留党察看”处分,适用于虽犯有严重错误,但尚不到开除党籍的程度,仍需要在党内继续进行教育察看之正式党员。在察看期间,其党的组织生活与政治待遇一般应与候补党员相同。留党察看的时间,一般的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二年。察看期满后,对其所犯错误确实有所改正,即可停止这一处分;并恢复其正式党员的组织生活与政治待遇。其察看期间,仍算在党龄之内。凡候补党员犯有相当于正式党员须受留党察看处分之严重错误者,已说明其失去作为一个候补党员的条件,应开除其候补党员的党籍。
“开除党籍”处分,是党内最高的处分。在党内对党员的处分,只能以开除党籍为最后手段,除此以外,不得再采用其他手段。因此各级党组织,在采用这种处分时,应十分慎重。
党对党员执行纪律处分时,应与行政处分有所区别,两者不能混淆。党内处分与行政处分须依其错误性质而定。如错误属于行政方面者,可建议行政上处分,党内就不必再给处分。但有不少错误,既违犯政府法令,同时也违犯党纪。这样党应与行政取得一致意见,就其错误之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而分别确定其处分。如遇到党与行政意见分歧时,还可以分别上报,请示上级决定。
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之后,凡其错误不带一般性,不涉及很多人,其内容又不属于政策方面者,可采取当面宣布的办法。若错误带有一般性与广大群众有关,有教育大家意义的,则应该当众宣布。其当众宣布方式:在一定的会议上宣布;或党内通报;或在党的报纸和刊物上公布;甚至把这几种方式同时采用。
关于取消党员的处分问题,少奇同志曾在论党中谈到:“在该党员从事实上改正错误之后,即取消处分。”这就是说这一党员本来在这个工作或这一问题上犯有错误,以后确实改正了错误——以工作论,有了显著的工作成绩;以思想说,有了显著进步,就可取消处分。少奇同志又说:“或者处分错误,处分与事实不符,经证明后,即应取消。”
党内对党员处分,除以上五种外,没有其他处分。将“停止党籍”、“降为候补党员”等做为处分,是不符合党章规定的。至于“批评”与“延长候补期”,均不属于处分性质。对党员的批评,应该认为是对党员教育方式之一。“延长候补期”是因为候补党员在候补期中,进步不快或某些问题尚须考察,才给予延长。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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