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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内容介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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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09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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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内容介绍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决定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统计法》对统计的任务,有关方面的义务、权利和职责,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体制和统计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分别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统计法》规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但是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中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同时规定,对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统计法》还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定的职权的;五、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六、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七、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有上列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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