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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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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09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54)

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罪
广大人民的生活疾苦历来是党和国家极为关切的事情,每当人民群众受到自然灾害的袭击或者遇到不幸事故,生活和生产面临困难的时候,国家总是千方百计予以救济,帮助群众渡过难关。为了保证及时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国家在财政支出中划拨了救灾,救济的专门经费。这种经费必须专款(物)专用,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移作他用。任何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不仅破坏财经制度,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而且会直接增加被救济群众的困难,甚至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威胁他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一九七五年八月河南驻马店地区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国家拨发救济专款三亿七千多万元。当时驻马店地委少数领导人竟不顾群众死活,挪用救灾专款一亿六千多万元,修建招待所、大礼堂、书记院、服务楼和计划外工程;有的还滥用救灾专款游山玩水、肆意挥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极大损失。这种行为构成了挪用救灾、救济款物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有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的行为。具体讲,就是把国家拨发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专项款物擅自调拨用于其他事项。只要挪用了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五项款物中的任何一项,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就构成本罪。
二、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实施挪用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掌管上述五项款物的财会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批准、指使挪用的有关负责人员。
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是用于救灾、救济等方面的专项款物,仍将该项款物挪作他用。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则不管挪用上述款物的动机是为单位还是为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某种需要,都不影响定罪。如果以占有为目的,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贪污论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构成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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