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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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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10
第4版()
专栏: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续昨)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县、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必要情况下,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市、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委员会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的党务工作,对外代表本级组织。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选举常务委员会和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同时是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进行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辖市的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顾问。顾问人选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委员会设副秘书长,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县、市的委员会,必要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可设副秘书长。
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及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党的基层组织按党员所在的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建立。
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建立支部。支部党员九人以上,可以设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地区、业务系统或单位,有二个支部以上,可以设立总支部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八条 总支部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推选组长。
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支部、小组长每届任期二年。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是本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推动、帮助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
(三)密切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的业务实践,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和政治责任感,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本职工作。
(四)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和党员的专长,根据需要与可能,组织、推动党员面向社会,参加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鼓励党员努力工作,进行革新和创造,结合党员的思想和业务,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六)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党员和群众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助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七)定期举行组织生活,发扬民主,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共同前进。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维护和执行本党的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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