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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实施《统计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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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12
第1版()
专栏:社论

认真实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业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加强我国的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现代化的一项重大措施。它的实施,必将对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产生积极的作用。
统计工作是认识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管理国家、管理企业事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监督的有效工具。旧中国经济文化落后,统计工作更加落后。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中国幼稚的资产阶级还没有来得及也不可能替我们预备关于社会情况的较完备的甚至起码的材料,我们自己非做搜集材料的工作不可。建国以来,由于党和政府的重视,我国的统计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十年内乱中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统计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总的来看,当前我国的统计工作仍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制定《统计法》的目的,是为科学地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提供法律保证。《统计法》总结了建国三十四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工作的现代化、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今后从事统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准绳。
《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依照《统计法》和国家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允许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允许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统计立法的核心问题是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搜集各种准确的统计资料的根本条件。但是,我国仍然存在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个人利益的矛盾,所以在进行统计调查、实行统计监督时,也会出现从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出发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统计人员由于坚持统计制度、如实反映情况,甚至会受到压制和打击。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现象,《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各级统计机构按照统一的计划和要求,应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来搜集、整理、分析统计资料,进行预测。同时,《统计法》对统计工作责任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统计机构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必须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对他们依照法律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于情节较重的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统计法》做了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党和国家掌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真实情况,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是完全必要的。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统计工作要加快现代化。国家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电子计算机的运用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统计信息是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我们应当有计划地优先把各级国家统计机构用现代化的计算和传输技术装备起来,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化的国家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统计工作是党和政府实行正确领导的必不可少的耳目和参谋,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广大从事统计工作的同志过去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做了大量工作,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有益的贡献。今后,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的建设,大力培养统计人才,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保障其工作的稳定性。
《统计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统计工作实行法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并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更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统计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着《统计法》的认真实施,我国社会主义统计工作一定会出现一个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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