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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老是“下不为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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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12
第2版()
专栏:

不要老是“下不为例”
本报评论员
最近,国家审计署和财政部、物资局联合调查了内蒙古自治区物资局隐瞒利润的问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报了兵器工业部滥发钱物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件。至于滥发实物和补贴事件,在中央和地方一些部门中时有发现。象西安市碑林区机电化学工业公司供销处,有18个人,1至7月就滥发奖金17,560元,人均975元。看来,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并不清,而且,许多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正之风,又是从上边的某些领导机关刮下来的。
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件,给党的事业造成的危害绝对不可低估。对这种不顾全局利益、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的错误行为,如果不有效地加以制止,全国人民辛辛苦苦、一点一滴筹集起来的一部分资金,就不能用于建设事业的发展。这是事关重大的问题。
严肃处理违反财经纪律事件,必须同形形色色的错误思想和阻力进行坚决的斗争。这种阻力,当前在一些部门是普遍存在的。
一曰“文过饰非”。有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当问题被揭露出来以后,往往不能严肃对待。有的做一个不触及问题本质的检查来搪塞;有的部门迫于形势,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不得不发个通报,讲几句要严肃处理之类的话,但“风头”一过就没了下文。这都不是严肃认真的态度。试想,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连起码的事实都不敢正视,又怎么能指望它去改正错误呢?那种不痛不痒的检查、通报,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而且在事实上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合法化了。
二曰“法不责众”。这是一种自我宽恕、自我谅解,为错误找借口的论调。滥发奖金、“现金补贴”和滥发实物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在一些地区或部门带有普遍性。正因为如此,严肃对待这类问题就显得更加必要。就问题的性质来说,违纪就是违纪,是国家财经制度所不容许、与人民利益不相容的。“法不责众”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对于广大职工群众来说,当然要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引发他们自觉地抵制不正之风,自觉地维护国家法纪;而对那些滥发实物、奖金和“现金补贴”的人,不能在“法不责众”的饰词下不闻不问。对这些人一定要讲“法”,即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当事人,就应当给以纪律处分;至于已经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不论涉及什么人,都应依法惩处。对带头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干部,更要从严处理。不如此,就不足以刹住这股歪风。
三曰“下不为例”。这种姑息迁就的态度贻患无穷。为什么我们年年反对滥发奖金、滥发实物和“现金补贴”,却又年年发生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人尝到了“下不为例”的甜头,在那里继续搞“下不为例”。这样做,只能是搞恶性循环,只能是让一些部门置法纪于不顾。这里必须重申:今后绝对不许再搞“下不为例”,不能再搞少数人沾光,国家吃亏的事。总之,对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件件查实处理,该退赔的退赔,该处分的处分,该判刑的判刑。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天津市、安徽巢湖地区对违反财经纪律事件的处理,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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