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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冶方的统计思想与我国的统计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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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12
第5版()
专栏:

孙冶方的统计思想与我国的统计改革
黄海
孙冶方同志是我国著名的统计学家,对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统计工作做过不懈的努力和有益的探索。他的统计思想,同他的经济思想一样,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有许多宝贵的见解值得重视。统计工作应该研究和利用价值规律
1956年,冶方同志写了《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他批评了我们统计指标着重于表现物量而忽视了价值,着重于表现生产成果,而不着重于分析这成果的内容,更不着重于分析如何通过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的计算来提高劳动生产率,以达到增加物质财富的目的。
他说,最高限度满足社会需要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和目的,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就是完成这个任务或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要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就得尊重价值规律。统计着重抓物量指标而不大注意价值指标,是片面的。在统计方法上多抓价值的一面,多注意劳动量消耗的计算,为的是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他提出,统计工作者不应该把自己的任务仅仅限于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而应该以更多的力量来研究和利用价值规律,挖掘发展国民经济的潜力。统计工作不仅应该注意生产水平的统计,即物质财富的统计,更应该注意物质生产的价值方面的计算,也就是应该比现在更多地注意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计算与分析研究,更多地注意国民经济平衡表的编制和国民收入的计算与分析研究,更多地注意国民收入同财政收入的比例关系,生产和积累、消费的比例关系的分析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统计更充分地为计划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服务,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计划和统计的作用。这是每一个统计工作者在自己的工作中应该关心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冶方同志统计思想的核心是强调加强经济效益的统计监督。这同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以及一切经济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方针,是完全一致的。现在,国家统计局正努力改革和健全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以适应党的十二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把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的需要。这是我国统计改革的一个首要任务。
准确地使用“总产值”和“净产值”指标
从五十年代至今,我国对于采用“总产值”、“净产值”来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比例关系和评价企业生产成绩的利弊,一直有不同意见。对此,冶方同志在《从“总产值”谈起》中指出:“总产值”就一个企业而论,产品的价值中包括了物质消耗价值,与实际相符,并不重复。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总产值”的计算是有重复的。“总产值”这个指标的最大缺点是不能适应企业管理即生产的需要。因为“总产值”包括新增的价值和转移价值两部分。对于评价企业的生产成绩来说,重要的不是转移价值的增加,不是用了多少原材料,而是新创造了多少价值。所谓发展生产,指的不是转移价值的增加,而是新创造价值的增加。冶方同志列举了一些例子说明,用“总产值”评价企业生产成绩,容易掩盖增产减收现象,妨碍新产品的发展,不能推动生产者节约原材料和用廉价原材料代替贵重品等。因此,用“总产值,这个指标来评价企业生产管理,不会推动企业去制造轻巧、灵便、价廉、物美的产品,而只会推动企业去制造笨重而又价钱贵的产品。针对这种情况,冶方同志认为,现行计划和统计方法应该改进。其基本原则是:(一)计划和统计的基本指标应该是能够推进企业管理,而不是牵制它。(二)计划和统计指标同企业管理所依靠的财务会计这两本账应该统一起来,绝对不允许让两本账互相牵制。(三)计划和统计指标不能偏重于反映物量即使用价值,而应兼顾劳动消耗量即价值的计算;在基层企业中,更应着重反映后者。(四)计划和统计的中心指标,应该是企业管理的一个中心环节,抓住了它便能带动其他指标。
冶方同志认为,我国计划统计沿用的国民收入指标,扣除了包括折旧在内的一切物质消耗,没有任何重复计算,是一个反映社会物质财富的价值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西方世界所应用的“国民生产总值”指标,是一个歪曲了的包括许多重复计算在内的虚假的指标。我们应该保证国民收入指标的准确性,不要把非物质生产的东西混杂进去。
我国计划管理和企业管理上长期存在着滥用总产值指标评价生产管理成绩,片面追求总产值,忽视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质消耗,忽视产品适销对路的弊病,损失是很大的。应该坚决改变用总产值评价企业、部门、地区生产管理成绩的做法。总产值指标只限于统计机关计算各生产部门生产指数和全社会的周转之用。应当取消企业按不变价格计算总产值的作法,同时加强净产值统计。否则,上述弊病还可能出现。
现在国务院已经批准,用国民收入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综合指标,我们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做好国民收入的计划和统计工作。
把利润作为计划和统计的中心指标
冶方同志形象地比喻抓实物指标,象是抬牛腿,费劲大也难以使牛前进;抓价值指标,是牵牛鼻子,费劲少就能牵牛往前走。在定生产方向、定协作关系、严格执行供产销合同、价格与价值相符的条件下,利润的多少就是反映企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好坏的综合指标,也是计划和统计应抓的中心指标。他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消耗(C)和企业职工的工资(V)这两部分就是成本,都应争取减少。只有这样,利润(M),即“为社会的劳动”创造的产品才能增加。社会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力,要扩大再生产,必须增加积累,而积累来自M。要扩大从事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和其它各种服务行业的职工人数,这部分人员的生活资料也来源于M。所以不论从全社会的总产品或个别企业的总产品来说,其成本(C+V)总是越低越好。成本越低,利润(M)就越多。所以,应当理直气壮地抓社会主义利润。
把利润作为计划和统计的中心指标,并不取消其它指标,如产量和品质等(但产品产量指标,应分级管理)。完成中心指标非但不妨碍其它指标的完成,而且必然会带动其它指标的完成。
要注意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加强投资效果分析
冶方同志提出:目前企业中对固定资产的估价很混乱。在这种基础上无法进行正确的成本核算。这要通过对固定资产的盘存和重估价来解决。但更值得注意的是不主张计算资金利润,这就必然忽视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对于投资效果的计算和分析。
为了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企业之间作经济比较,正确地反映投资效果,促使节约投资、节省资金,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冶方同志建议采用资金利润率和生产价格。这样,各部门和企业的投资效果就基本上可以进行经济比较。因为评价投资效果的综合指标——投资收回期限就是资金利润率的倒数。
为了正确计算成本,折旧应包括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每种机器在开始制造时价格比较高,后来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和这种机器的大量生产,价格必然逐渐降低。而且,由于同一用途的新型机器的发明制造,原有的旧机器也会大大跌价,甚至因为太陈旧(生产率低、费用大)而完全废弃不用。因此,在机器的物质形状尚未完全磨损之前,就会因为上述两种原因而贬值。计算折旧时,不考虑无形磨损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主要是妨碍了设备的更新和技术进步。所以,冶方同志认为这两种由于技术进步而带来的价值消耗完全应该当作社会必要劳动消耗计入成本中。
据此,冶方同志提出:我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分析时,一定要算一算账,企业的设备到底是照原样继续使用合算,还是加以更新后使用合算,还是当废金属回炉合算。不仅要算活劳动的节约与否,还要算物化劳动的节约与否。否则就会出现“复制古董”(按“不增值、不变形、不移地”的原则来进行大修理)和“喜新厌旧”(追求新建,不注重改建)的倾向。这就会从爱惜人力物力财力的出发点开始,走到了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终点。
建立和加强国民经济平衡统计工作
1956年,冶方同志指出:只有加强国民经济平衡统计工作,才能全面地、深入地发现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或不平衡现象,便于党政领导正确地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民经济平衡统计工作的任务,是通过编制一系列的平衡表来综合地、系统地反映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全部过程和国家经济全貌,综合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各项重大比例关系。主要有四种:(一)生产、消费、积累之间的比例关系,这也是第一部类与第二部类之间的比例关系;(二)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三)工农业生产部门内部某些具体的比例关系;(四)地区之间的比例关系。
在研究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分析再生产过程或实现过程的时候,必须研究第Ⅰ部类(生产资料生产)的V+M和第Ⅱ部类(消费品生产)的C的比例关系。列宁曾说过: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学也还要研究Ⅰ(V+M)和Ⅱ(C)的关系,还有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这种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两大部类的投资比例,观察发展速度,计算每年有多少消费品可以提供人民消费,有多少生产资料可以提供扩大再生产之用。
研究国民经济综合平衡问题,首先需要搜集大量资料,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影响这些比例和各种因素的消长变化。其次要重视数量关系的研究,通过具体计算,探索在这些方面能取得最大经济效果的最优比例。
建立强有力的统计系统
冶方同志认为,我国统计人员不仅比经济发达的国家少得多,也比发展中的国家少得多。为了充实统计力量所需的开支,比起经济战线上由于情况不明、缺乏核算与监督所造成的巨大浪费来说,是个很少的数额。许多机关、企业确实存在人浮于事的情况,但统计系统却存在力量小与任务大的尖锐矛盾。所以,应当尽快地把全国的统计系统加强起来,并且大力开展统计人员的业务训练。他还建议在宪法上确立统计机关作为国家的一个检查、监督机关的地位。
改革统计体制,完善统计法规
冶方同志主张重申党中央、国务院1962年提出的关于迅速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体系、加强统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并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应有的独立性。国家统计机关应当在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在编制、人员、经费上实施统一管理,保障各级统计机关对党和国家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力而不受干预。他还建议制订我国《统计法》,由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使全国人民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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