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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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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12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普及宣传讲话

走私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进出口物品管理和关税管理,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货物、货币、金银、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以及倒卖走私物品,逃套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走私罪破坏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对外贸易管制就是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垄断对外贸易,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品种数量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规定统一的管理和税收制度,以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经济,保护关税。破坏对外贸易管制,是走私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经济秩序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不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而是违反其他经济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相应的规定处理。
二、必须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走私行为首先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即采取各种手段,避开海关的检查和监督。这是认定走私罪的前提。
走私行为是多种多样的:经过设立海关或者边卡的地点时,用藏匿、伪装、伪报等手段非法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绕过海关、边卡非法运输、携带货物、物品进出境;利用进出口邮件夹寄禁运物品;贩运、窝藏、倒卖走私物品;通过进出口货物或者物品逃套外汇等等。
三、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走私武器、毒品进行破坏,或者为筹集反革命活动经费而走私货币、货物的,应以反革命罪论处。
以上三点,是走私罪的主要特征,但不是符合上述特征的都是走私罪。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的走私行为,应由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处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走私罪。所谓情节严重的,是指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走私军用品、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采用特制的走私设备、运输工具进行走私的;武装走私或者以暴力抗拒海关检查的;经常进行走私或者经常贩运、窝藏、倒卖走私物品的;伪造或者冒用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证件掩护走私的等等。
走私犯罪活动破坏国家对外贸管制,损害国家关税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害国家工业的发展,危害国(边)境管理和国家安全。这种犯罪又往往同贪污、行贿、受贿等其他犯罪相联系,不仅危害大,涉及面广,而且毒化人们的思想,腐蚀干部和职工,败坏社会风气,在政治上对国家也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因此必须严厉惩处。在同走私罪的斗争中,要着重打击以走私为常业的、走私数额巨大的和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于犯走私罪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以走私为常业的、走私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的,从重处罚。因为他们利用职权、里外串通,不仅在经济上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而且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政治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犯,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
假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义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除依法没收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违法所得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必须注意划清工作失误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划清走私犯罪和经济上的不良之风的界限,划清走私犯罪和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由于某些制度、办法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的界限。(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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