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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公党章程 (中国致公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六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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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14
第4版()
专栏:

中国致公党章程
(中国致公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六日通过)
总纲
中国致公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是以归侨、侨眷为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联盟,是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政党。
本党由华侨社团美洲旧金山致公总堂发起,于1925年在美国旧金山成立,走过的道路是曲折的。到1947年,本党在香港举行第三次代表大会,实行改组,并于1948年响应中共“五一”号召,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走上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党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服务。今后要继续为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我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党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上述总任务而奋斗。同时要继续努力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斗争。
本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本党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部分,要积极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章程。
本党要遵循中国共产党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提出自己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各级组织要积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推动党员和所联系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各级组织要推动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侨务工作。要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为我国的四化建设贡献知识才能。
本党必须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要求各级组织做到:
一、推动党员和所联系的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
二、本党发展组织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为主,以归侨、侨眷人士为重点发展对象。要做好健全组织的工作,积极选拔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各级领导班子。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主要是归侨、侨眷人士,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在完成入党手续后,即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本党党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作风正派,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吸收党员的手续和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具入党申请表,经支部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上级委员会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县、市以上(含县、市)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省、市、自治区委员会以下的委员会直接吸收党员,须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党的章程,执行组织的决议,遵守组织纪律,参加组织的活动,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交纳党费。
2.遵守法律和社会主义公德,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3.努力学习、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钻研业务,积极工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1.在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
4.对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和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决议未改变以前仍须执行。
第六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参加组织活动。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或不经请假,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活动,经教育无效,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应当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层报中央备案。
第七条 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按照规定转移组织关系。如果迁入地方没有本党组织,可以由原所属地方组织采取适当的办法联系,或由附近地方的党组织联系。
第八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请求退党,须向所属委员会或支部提出,由所属委员会或支部讨论宣布除名,报上一级组织并转报中央备案。
第九条 对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在其他方面有良好表现的党员,应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或本党章程的党员,应按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处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必须经过基层组织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各级委员会有权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其中对县以上的委员给以开除党籍的处分,须报经中央批准。
各级委员会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到会,允许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他辩护。受处分的党员对所受处分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委员会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各级委员会对被处分者的申诉,要及时认真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有严重违法或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撤销他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职务直至开除党籍。但必须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得到全体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并须报请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和向下一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各级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并向选举自己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定期汇报工作。
3.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4.各级委员会必须发扬民主协商精神,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同时使个人发挥在职责范围内的作用。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系统
1.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2.省、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组织是省、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
3.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组织是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党员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
4.基层组织是支部党员大会及支部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建立直属的组织。
第十六条 凡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含县、不设区的市)委员会的建立、撤销或合并,须层报中央批准。基层组织的建立、撤销或合并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党章程。
3.讨论和决定本党的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4.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如下:
1.对外代表本党。
2.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3.领导地方各级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候补中央委员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但无表决权。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会议在候补中央委员中选举补缺。
中央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其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其负责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设顾问。顾问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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