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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公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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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15
第4版()
专栏:

中国致公党章程
(续昨)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三条 省、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均可延期或提前召开。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1.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2.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工作。
4.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省、市、自治区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由省、市、自治区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报请中央核备。省、市、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设区的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如工作需要得设秘书长,由设区的市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报请省、自治区委员会核备,转报中央备案。
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如工作需要,得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报上一级委员会核备,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委员会,因工作需要,报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上级委员会的指示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所属各级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上级委员会核备,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设顾问。顾问由同级委员会决定,报请上级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基层组织是指本党党员在机关、学校、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组成或按党员的住地、职业性质组成的组织,称支部。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委员,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
第三十一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
1.执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工作布置。
2.推动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治,提高思想觉悟。
3.鼓励党员积极钻研业务,做好岗位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多作贡献。
4.过好组织生活,交流思想,交流经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互助、共同前进。
5.关心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6.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7.吸收党员,教育党员,收纳党费。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都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培养干部和选拔干部,逐步实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必须接受党的考察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并且要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1.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心党的工作,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3.具有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地接受党和党员的批评和监督。
4.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
第七章 本党章程的解释权
第三十五条 本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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