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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第四届全国社员代表大会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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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18
第4版()
专栏:

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第四届全国社员代表大会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
总纲
九三学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要成分的民主党派,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本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本社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1944年底,一批爱国忧时的学术界进步人士,继承“五四”运动的革命传统,坚持团结抗战,坚持民主与科学,在重庆组成“民主科学社”。1945年为纪念抗日战争和国际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改名“九三学社”。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本社在北京、上海、重庆、南京等地,积极参加党领导的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等斗争,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而奋斗。1949年,本社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建国后,本社制订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积极参加了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广大社员积极为社会主义服务,在改造世界观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三十多年来,本社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在社会主义事业中作出了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社竭尽全力为实现上述总任务而奋斗;并决心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积极努力。
本社坚持贯彻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参加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贡献力量。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本社继续努力,协助贯彻知识分子政策,推动并帮助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充分贡献专长,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根据需要与可能,面向社会,开展智力开发、科技咨询和支边支农等工作。
本社推动社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坚持知识分子与工农相结合,继续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在又红又专的道路上前进。
本社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方针,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发展组织以中上层为主,大中城市为主,发展对象的重点是科学技术界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要不断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的组织作用。
第一章 社员
第一条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其他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社章,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 申请入社,要有社员二人介绍,填写入社申请书,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社中央备案。
社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吸收社员。
第三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社的活动,缴纳社费;
(二)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保卫国家利益;
(三)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四)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五)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积极作出贡献。
第四条 社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的有关会议,阅读社的有关文件;
(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在社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社员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祖国统一和反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 社员有违反社章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应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社的纪律处分为:警告、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开除社籍。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社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开除社籍的处分,必须经社中央批准。社员对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受处分的社员在改正错误后,可由原批准处分的组织,撤销其处分。
第七条 社员工作地点转移时,应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八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要求退社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层报社中央备案。
第二章 社的组织制度
第九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社的各级领导机构,都由同级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社员个人服从社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各个组织和全体社员服从社中央。社的各级领导机构都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本社的组织系统:
(一)中央组织是全国社员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局。
(二)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员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委员会;省辖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的社员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委员会。
(三)基层组织是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社员大会和所产生的支社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社各级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为经常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应经过充分协商,并征求上级组织意见,民主选举产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选举,可由上级组织指定。
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其领导人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十三条 建立新组织须由上级组织决定,建立新的地方组织须报社中央批准。
第十四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 本社全国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社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社全国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修改本社的章程;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
(四)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在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领导本社工作。
第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候补中央委员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审查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四)选举中央执行局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局。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均为五年。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中央委员会决议,领导全社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执行局在中央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中央的日常领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顾问。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的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社员代表大会分别由各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传达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并按需要设置常务委员会和秘书长,由同级委员会选出,报上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均为每届五年。在同级社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社的直属小组;有社员十人以上,可以建立支社。
第二十八条 支社委员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设副组长一人;均由选举产生。支社委员会和直属小组组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 支社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支社委员会;
(二)讨论并决定支社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
(一)传达并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协助本单位党政领导完成各项任务;
(二)推动社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根据条件,开展面向社会的智力开发、科技咨询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
(四)组织社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五)密切联系群众,协助党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六)吸收社员,收缴社费。
第三十一条 社员组织生活原则上每月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社章程经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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