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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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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12-29
第7版()
专栏:

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编者按:根据寅干同志来信中提到的情况,本报致函中国人民银行,请他们发表意见。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的答复刊登如下:
最近,我们发现一些厂矿、单位,擅自发行“厂币”、“代金券”、“购物券”之类的变相货币,严重地违反了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只能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发行货币的规定。这种现象如不加以制止,任其蔓延下去,势必影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和人民币在群众中的信誉。
现附上牡丹江林业局厂币5元券样票一张(见照片),吁请有关单位迅速予以制止,并坚决杜绝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银行 寅干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是我国市场上流通的唯一的法定货币。国家禁止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发行货币和变相货币。有些单位仿照人民币式样,用人民币面额,私自印制“购物券”、“代金券”、“营养券”、“厂币”、“礼券”等内部票券在市场流通,或用来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等到指定商店购买商品,这些都是发行变相货币的行为,是不能容许的。1962年9月24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的报告》中指出:“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是国家法律不能容许的。这种做法,不仅会造成金融的混乱,影响人民币的威信,而且会助长营私舞弊,给坏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坚决制止”。据此,所有仿照人民币式样、行使人民币职能、流入市场的各种票券,应立即停止使用,集中销毁。承印的印刷厂不得再印。各地银行对此应坚决制止。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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