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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清德国军国主义 苏联提出条约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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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4-22
第3版()
专栏:

肃清德国军国主义
苏联提出条约草案
【新华社陕北十七日电】塔斯社讯:十四、十五两日,外长会议所属之特别委员会的会议中,完成了给予盟军管制委员会关于清除德国军国主义及德国民主化指示的讨论。十四日主要讨论下面两项问题:第一、关于在德国全境自由交换新闻与民主思想问题,四国代表一致协议,除开妨碍“军事安全、占领工作需要,德国所负对盟国义务之履行,以及纳粹主义与军国主义复活之制止”等情形而外,在德国全境可以自由交换新闻与民主思想。第二、关于德国未来宪法中的基本人权条款问题,苏代表提议应在该宪法中,载入“基本的民主人权,不能容许利用以损害德国履行其对盟国的义务,或在任何形式下企图复活纳粹主义与军国主义。”美英代表加以反对。特别委员会令起草委员会将对此问题之不同意见记录下来。十五日特别委员会决定结束工作而将其报告提交外长会议。
【新华社陕北十九日电】塔斯社十五日发表外长会议中苏联所提对清除德国军国主义并防止德国侵略的条约草案,全文如下:一九四五年七月五日,美、苏、英、法四国政府曾声明他们要完全解除德国武装与清除德国军国主义的愿望。此项声明之主要部分,大体上已开始实行。任何事务均不能阻止或迟延这一工作的完成,必须保证解除德国武装与清除德国军国主义进行到必要长的时间,使德国决不可能再威胁其邻邦与世界和平,并需要尽量长的时间,以达防止德国侵略的目的。除非德国军国主义与纳粹主义被摧毁,除非德国人民生活与国家制度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经过根本改造,以保证将德国变为爱好自由的国家,为欧洲各国及全世界造成有利的条件,使他们能充分从事于和平事业;除非如此,防止德国侵略的工作即无法完成。德国对盟国义务的完成,将使德国人民在国际社会中占其应有的地位。为达成这一目的,美、苏、英、法四国政府获得协议以参加本条约所规定的共同工作:
德国军事力量必须彻底摧毁
第一条:缔约国同意采取共同手段保证:
(甲)德国一切空军、防空设备、海军与一切准军事力量,如党卫军、挺进队、秘密警察及上述机构中的一切附属组织必须在最短期内完全解除武装、复员、解散和取消,并制止业经解散的德国武装在任何形式下重建;上述各机构及其任何附属组织均不得存在。
(乙)德国参谋总部及一切军事与半军事组织的总部均应解散或取消,并不得在任何形式下重建。
(丙)不准任何形式的人伪装的军事或半军事组织在德国存在。
(丁)禁止德国军事装备的制造,生产及进口;缔约特别禁止下列各物的制造,生产及进口:
(一)一切军械、军火、军事爆炸物、军事装备及各种军事物资和军需品;
(二)除缔约国所批准者外,所有可能用作任何目的之物资;
(三)所有各级海军舰只、海面舰只及潜艇和附属的海军船只;
(四)所有各式飞机、航空设备与器材及防空设备。
(戊)下列任何一种供军事需要之建造利用和开拓均已禁止:一切军事建筑、装置与建设,包括军用机场、海军航空基地、海军基地、陆军及海军仓库、永久或暂时的陆地或海岸的防御物,堡垒及要塞区,一切都仍存在的此类建筑物之装制与建设处予摧毁。
(己)在本条所定清除卖国主义与解除武装过程中,在缔约国认可的情形下得有下列例外:
一、如有维持公共治安的需要,得组织或利用德国警察,并给以适当种类和数量的进口的轻武器之装备。
二、必要时(电码不明,中缺数字)所列物品得有最低量的进口。例如建筑、矿业、农业或其他和平目的所需之炸药或爆炸物之原料。
第二条:缔约国同意:
(甲)采用一切必要手段摧毁德国战争潜力。一切军事工厂,其他工厂特殊化之军事设备,以及其他工业生产力,此种工业生产力不在因德国和平经济需要而核准设立的工业范围之内,均应移作赔偿或予以摧毁。
(乙)制止德国为达到军事目的而建立、利用及开办任何装造厂、工厂、作坊、研究机关,实验室、工业技术等数字材料、专利权计划、蓝图及发明等;上列各项系为生产或帮助生产第一条所列之各种物品而创设,或有此种趋向者。
鲁尔区必须由四国共管德国金融寡头必须清除
第三条:为防止利用德国工业遂行军事之目的,缔约国同意:
甲、在作为德国军备生产之主要基地及其军需品之主要工业堡垒的鲁尔工业区,建立英、美、法、苏的共同管制,以达下列目的:即利用鲁尔的资源,发展德国和平工业,并满足遭受德国侵略损害之欧洲各国的需要。
乙、在最短期内完全清除德国康采恩、卡特尔、辛迭卡、托辣斯及控制上列各组织之金融寡头,他们曾鼓励并组织德国之侵略,其所属工厂应归德国国家所有、今后在德国不许重新建立垄断性之工业与金融的组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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