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阅读
  • 0回复

寿光县查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 罪犯朱明生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1-03
第4版()
专栏:

寿光县查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罪犯
朱明生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本报讯 记者程德源、通讯员刘专明报道:最近,山东省寿光县政法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投机倒把牟取暴利13.6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案件。罪犯朱明生于1983年12月28日被寿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1979年,山东省寿光县城关公社城里大队无业游民朱明生,以城关公社东郭大队的名义,通过青岛市生产资料批发站化肥科业务员马钦江介绍,认识了湖北省武昌电厂供销科科长徐茂坤、业务员文汉英,从1980年3月至1981年9月,朱通过徐、文二人倒卖磷肥573吨。1980年7月,朱通过马钦江,认识了四川省大邑县安仁联合企业公司副经理高长春(已被判刑),于1980年9月通过高从安仁公司倒卖磷肥1,189吨。从1981年7月至9月,朱明生又从什邡磷肥厂倒卖磷肥1,670吨。不到两年时间,朱明生从武昌、四川两地共倒卖磷肥3,432吨,牟取暴利13.6万余元。
为疏通各种渠道,朱明生用借款、送礼、行贿等手段收买腐蚀70余人,其中党员干部22人。1981年11月底,朱罪行败露后携带万元现款出逃,直至去年5月4日在青岛被捕归案。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