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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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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1-04
第5版()
专栏: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肖体焕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物质基础。一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的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与是否科学地合理地开发利用,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状况起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采矿业作为和工业、农业并列的生产部门。三者各有各的特点。人们不能用经营管理农业的办法去经营管理工业,也不能用经营管理加工工业的办法去经营管理采掘工业。
矿山采掘业有什么特殊性呢?首先从矿产资源来说,它是一种性质独特的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储量是有限的,它的形成一般要经过千百万年、上亿年,有的甚至经历数十亿年的时间。这就是说,矿产资源只能供人们一次性的使用,不象一般的动物资源、植物资源那样,一次用完之后,还可以等待再次生长出来,再次利用。正因这一特点,现代世界各国都把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摆到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制订了各自的矿产资源政策。许多国家很重视矿产资源的储备,对一些重要矿产平时进行封闭,需要时再开采。有的国家还把用巨款买来的原油,灌注地下储存起来。
再从生产过程来说。一般加工工业的生产,从原料到产品,只发生物质形态的改变,不存在生产对象的消失,而矿山采掘业的生产对象,是各种矿石,矿产储量会随着一个矿山生产的进展而逐步开采殆尽的。因此,矿山的作业场所就需要经常变动,并不断地补充储量。为了保持采掘业生产的持续和发展,要坚持采掘并举,即在生产的同时,必须用大约一半以上的人力、物力去做生产准备工作,以准备下一年的生产对象。同时还必须适时地做接续基建工程或新建工程,开拓下一阶段的后备资源。因此,负责矿山生产的部门,必须同时负责新的基建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安排。
我们多年来对于采矿业的上述特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往往用管理一般加工业工厂的办法来管理矿山,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损失。我们要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素质,就应当总结以往矿山管理的经验教训,努力减少对矿产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可做,特别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把采矿回收率做为考核矿山生产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采矿回收率,或者叫回采率,说的是矿山实际采出的矿量与探明工业储量的比率。采矿回收率越高,说明采出的矿石越多,丢失在矿井里的矿石越少,矿山的资源利用效益越好。反之,则完全相反。
由于以往我们将矿山与一般工厂等量齐观,用来衡量采矿业经营优劣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考核加工工业的“八大指标”,包括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量等项,却没有“采矿回收率”。这对于采掘工业部门的考核,是一个很大的漏洞。由于不讲采矿回收率,就助长人们只顾眼前,不管长远,只要一时产量和速度,不管矿产资源遭受怎样的损失和浪费。这等于鼓励矿山不按照合理的开采程序进行开采,而任意去挖“白菜心”,即掏采最方便、最富的那一部分矿,而丢弃和破坏其余部分。以往某些矿山“夺高产”、“创纪录”,用的就是这种破坏性的掏采方法,对国家矿产资源是个巨大的灾难。
据有关方面粗略调查统计,我国许多矿山的回采率低得惊人,离国家规定的指标相距甚远。例如长江中下游一些铁矿区,资源采出率大约只有30%多,比国家规定的80%低一半多。煤炭,1979年全国采出6亿吨,耗用储量15亿吨,矿井回采率只有40%。有的同志对煤炭回采率估算得略高一些,也只有50%,比国家规定的75—85%仍低25—35%。采矿回收率低,损失浪费了大量资源,就有色金属矿山来说,近两年每年损失金属量20来万吨,相当于白白丢掉几个大型金属矿。
事实证明,只有遵循和掌握采掘工业的客观规律,把采矿回收率作为衡量矿山生产及其领导干部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才能脚踏实地地提高采矿企业的经济效益,扭转回采率普遍低的局面,确保采掘工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明确这一点,就可以使我们看到,当前许多矿山还大有生产潜力可挖。采掘工业部门不应该单纯依靠建设新矿来发展生产,必须重视对现有矿山的技术改造。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资源,延长矿山寿命,应是矿山技术改造的基本方向。以煤炭生产为例,据有关方面匡算,如果把除小煤窑以外的煤矿的回采率,从现有水平提高10%,就可以增加3,000多万吨生产能力,相当于投资40多亿元,费时十载,新建20对年产150万吨煤的大型矿井。这显然是大有可为的。
第二,提高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自然界的矿产往往是以一种或几种为主,同时伴生或共生其它多种矿种。如各类有色金属矿,伴生或共生的元素合计多达70多种。我国同一些国家相比,单一矿少,共生矿多,显得尤其突出。据综合评价过的800个矿区的统计,其中有640个伴生或共生有2至17种或更多的有用组份,有些组份的含量规模甚至能成为单独的矿床。
矿产资源在自然界的这种客观贮存情况,要求地质勘探工作实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在矿山生产中,应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这不仅可以减少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而且是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矿山管理体制是按矿种分属许多部门管理,不同部门各自为政,使综合性矿区难以全面开发和综合利用。如湖北省的一个矿区探明有三种矿藏,下边是煤,上边为耐火粘土和硫铁矿,分别由煤炭、冶金、化工三个部门管。各家只搞其中一种矿产,采煤的不管硫和粘土矿,先将下部的煤层采空,致使位于煤层之上的耐火粘土和硫铁矿遭到破坏,无法开采利用。
矿产资源的这种分散管理,使得不少矿山对已经采出的矿石也不能搞综合回收,既浪费了可用的资源,又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农、林、牧、渔各业发展,危害人民健康。如安徽省马鞍山地区的铁矿与硫铁矿共生,凹山铁矿尾矿中的硫、磷,回收的技术经济指标都已过关,但由于铁矿属冶金系统管,回收的硫、磷属化工系统管,只好让硫、磷流失,污染农田,影响到7个公社32个生产大队,每年向农民赔偿32万元。
鉴于这种情况,不少同志建议建立地区性矿业公司,改变把矿业分属不同工业部门管理的状况,以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在管理体制改革中,这类意见是值得考虑并进行试点的。
第三,加强小窑小矿的管理。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但在涉及矿产资源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些部门和干部,却往往做出一些跟宪法精神相抵触的规定,如鼓励各行各业办矿,集体个人均欢迎等等。这样一来,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根本性质就缺少了保证,使许多矿山乱采滥挖严重的现象,进一步变本加厉。有些地方不惜让机关、中学、林场、一般工厂和城乡个人等,都进入国家矿山抢占地盘,开矿卖矿石,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
当然,按照宪法规定的精神,不是不可以发展民办小窑小矿。问题是要在承认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保证国家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下,来积极扶持小窑小矿的发展。小窑小矿只能利用不宜于大矿开采的边角地段、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国家指定的开采范围,并要有一定的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采矿权后方能开采。现在许多地方的小窑小矿,大都没有审批手续,采矿大都越过政策许可的范围,往往是哪里矿富,就往那里乱挖。这种作法,给国家的矿产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破坏、浪费。如有个省的社队小煤窑,1979年耗用储量1.2亿吨,采出的煤炭不到2,000万吨,采1吨丢了5吨,回采率不到17%。所以,应该反复强调,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凡是同宪法关于矿产资源的规定精神相抵触的,都应该予以修订,不能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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