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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关于美国企业及个人存款申请动支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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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16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关于美国企业及个人存款申请动支的规定
【新华社十五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十四日发布关于美国企业及个人存款申请动支的规定。全文如下: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美国企业及个人存款申请动支的规定
一、美国侨民之个人存款不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者,动支时不予限制。存款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者,每月得动支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美国企业存款不超过人民币五亿元者,动支时不予限制。存款超过人民币五亿元者,得由当地管制审查机关按其需要核准支付之。
三、外币的原币存款动支时,按前述规定照外币牌价折算之。
主任 陈云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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