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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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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1-11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国务院最近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都是为着贯彻实施1982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条例》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这一条例规定,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船舶在海上发生损坏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以及他们所使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有关设施。
这个条例规定企业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和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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