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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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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1-13
第5版()
专栏:答读者

答读者
问:如何理解党章规定的“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答: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担负着为党培养、输送干部的光荣任务。各级团委是党委的青年工作部门。现任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各级团委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是党员并且适宜的,应吸收他们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而没有参加同级党委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会议,设常委会的可列席常委会,尤其是涉及共青团工作的会议。团的书记不是党员的,应当通过适当的途径,使他们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这样做,有利于党对共青团的领导,密切党同共青团的关系,动员广大青年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培养、提高青年干部,各级党委应该严格履行党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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