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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木材检疫有关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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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1-14
第5版()
专栏:来函照登

关于进口木材检疫有关问题
看了你报1983年10月22日第五版登载的《严格检查进口木材的工作不容忽视》的读者来信后,作如下说明:
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执行的是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其他有关检疫规定。就进口植物及其产品而言,进口部门应在贸易合同中订明国家规定的检疫要求和其他有关检疫条款。在货物到达口岸前或到达口岸时,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要填具报验单,连同输出国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验。经检疫合格的,准许进口;经检疫发现有我国禁止进口的检疫对象或贸易合同中规定不许传带的病虫害时,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熏蒸、消毒、控制使用,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对外出证索赔。
1983年经南通港进口的一批松木,由南京动植物检疫所负责检疫,未发现有我国规定禁止进口的检疫对象(贸易合同中没有其他检疫条款),准许进口。但发现了不属检疫对象的一般害虫如天牛等为害,未通知国内有关部门采取灭虫处理。南京动植物检疫所见到读者来信后已派人去江都木材建材公司等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并表示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为改进进口木材的检疫工作,我们建议负责进口木材的外贸部门,在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中除订明不得带有我国规定禁止进口的检疫对象外,对于影响木材质量的其他害虫也应有一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植物检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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