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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邱供销社限制私商收购土产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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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17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批评的反应

  关于灵邱供销社限制私商收购土产问题编辑同志:
一九五○年十月十八日人民园地所刊载之灵邱五区供销社禁止私商收换土产一事,我们已委派专人调查。今将调查结果告诉你们。
一九五○年十月初本社开始收购核桃仁,根据地区出产情况,选定五区三楼、花塔村一带为收购地点。
当在花塔村收购时,有五区合作社干部王忍发现河北阜平私商王怡谦正进行以物换购土产。王忍当即和他取得联系,并亲自进行商谈。曾经这样询问过:“外省商人到本省进行业务,不是座商要有座商证,行商要有行商证么,你们带了没有!”他们回答:任何证件也没有。根据这样情况,王忍又这样说过:“灵邱土产应由灵邱供销社负责推销。”这是由于该商未带证件而说的。但报载王忍曾说“我们察哈尔省人民政府及供销社联合社禁止外省外县商民到县境内购买核桃”,这是根本没有谈过的话。而且说将“王怡谦用煤油换来的三十五斤核桃仁扣留”更是无影的事。另报载阜平五区周振恒说,他被王忍批评,还要带他到区政府处理,及核桃仁被扣留折款发还等情,也是没有的事情。
我们了解王怡谦、周振恒都是阜平大私商,历年在该地收购土产,今年却被供销社以合理价格将其顶做,故有此事发生。再者周振恒在收购中,使用老秤,大肆暗流白洋,如在西漕沟村他以每匹白布向群众要白洋四元或核桃仁十五斤,这是违犯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贸易自由政策的。但王忍同志所说“灵邱土产,应由灵邱负责推销”一语,是有部分错误的,也应该检讨。
灵邱县供销社主任 白英元
编者按:私商收购土产,在推动城乡物资交流上,是有一定作用的。政府应给予以扶助和领导。座商或行商是否携带购销证明书才能进行收购问题,全国尚无统一规定。有的地区要他们携带购销证明书的目的,是为了私商便于向国家纳税;各地合作社并无权因此对下乡收购土产的私商加以阻碍。至于发现私商有暗流白洋的非法行为,合作社则应建议当地政府处理,这与前者不应混为一谈。
“灵邱土产应由灵邱负责推销”,这句话并不是如灵邱供销社主任白英元同志所说的“部分错误”,而是说明了该社的领导思想——限制私商收购土产的思想——是不对的,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的基本精神是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并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现在广大农民的土产,迫切需要运销出去,再换回农民自己的必需品。这一繁重的任务,是需要动员和组织私商来参加完成的。这里,合作社应做的是:大力组织农民土产品的外销,并供给农民必需品,使农民的买卖获得合理价格,免得少数人操纵物价而农民吃亏。同时合作社应该以经济方法使私商在一定的利润之内,为城乡物资交流服务,而绝不是以行政命令来限制或排斥私商收购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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