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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婚姻法而斗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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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17
第3版()
专栏:

  为贯彻婚姻法而斗争
李正
广大人民拥护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受到了全国广大人民的拥护,尤其是青年男女群众。热河北票县某村妇联干部在宣传婚姻法时,下边坐着的青年妇女们,低声互问着:“你妈给你找了婆家没有?你愿意不愿意?不愿意就退婚!”回家的路上,她们高兴地谈论着:“活在好时候啦,自己找男人,好赖不怨人。”察哈尔省一个青年农民,听到关于婚姻法的宣传以后,高兴地说:“以前扛几年大活,也娶不起个老婆,现在两下看中了,一个钱也不花就可以结婚,多好!婚姻自由了,干活也多添几分力量。”这些例子说明,只要干部能够对婚姻法加以正确讲解,一般青年最容易体会婚姻法的精神,并能正确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他(她)们知道如何照顾家庭的团结,而又坚持自己的婚姻必须自由。所以,他(她)们常是很亲切诚恳地说服父母或其他人,不要干涉自己的婚姻,并用婚姻法来做为说理的武器。东北绥化六区农村的一位女青年团员周淑义,在订婚的时候,她奶奶一定要使钱。她终于说服了奶奶。婚姻法使许多妇女增加了争取婚姻自由与反对包办婚姻的勇气。黑龙江省绥化县振兴村的褚淑珍,爷爷想给她包办婚姻,她便苦心劝爷爷道:“过去包办婚姻,使多少女人挨打受气,被压迫死了!现在,我自己做主,也忘不了你老人家,你为孙女想想吧!”爷爷被感动得落了泪,改变了原来的想法,并安慰淑珍说:“结婚的时候要简单一些,可别浪费,省下钱用在生产上去吧!”有许许多多的青年就是这样说服了老人。他(她)们对固执的老人,则据理力争,取得胜利之后,再以积极生产的行动,感动了老人们。
被压迫的妇女有了新的生路
婚姻法给被压迫的妇女们带来了幸福的希望。河北省的妇女们说:“婚姻法真是救命法!有了婚姻法,再也不寻死上吊啦!”过去,在旧的婚姻制度下,备受摧残的妇女,他们要彻底摆脱封建婚姻的痛苦,唯一的出路就是死。在人民政府建立之后,特别是在婚姻法颁布以后,她们有了新的生路,她们在婚姻法的引导与鼓舞之下,为了自己的解放和幸福,积极进行着反对旧的婚姻制度的斗争。
童养媳,是妇女群众中最受压迫的,也是最无力反抗的。在婚姻法颁布之后,好多童养媳敢于起来反抗了。热河省承德市郊牛营子村的四个童养媳,听说新婚姻法可以解放自己,便到区政府去要求离婚。徐州的一个童养媳到法院起诉说:“过去任人压迫,不敢说话;糟踏出病来也不给治;现在有了婚姻法,我要离婚了……。”
寡妇,在旧礼教下受着层层的压迫。按说,寡妇应该是少了一层夫权的压迫的,事实上,寡妇却比做媳妇的要受更多的磨难。在旧社会里,夫权并不单纯表现在丈夫压迫妻子一点上,主要是社会上一般人有男尊女卑的心理,因而在各方面歧视女子。所以,死了丈夫的妇女要想再嫁,会受到各种无理的干涉。自从封建势力从政治上、组织上被打垮以后,跟着一切封建基础都动摇了。因此,在婚姻法颁布以后,对寡妇的层层束缚,在寡妇们的反抗下被冲破了。福建省一位守了十三年寡的倩英,年仅二十九岁,十七岁那年,母亲强迫她嫁给快死的表兄,结婚没有半个月,丈夫就死了,她和丈夫没有同居过,从此成了寡妇。一直守到婚姻法颁布以后,才得到解放。她感激地对人说:“我以后一定要努力生产,来报答共产党的恩!”
其他被压迫的妇女,和受虐待的媳妇,在婚姻法颁布后,也起来和公婆讲理,受虐待的妻子,起来和丈夫讲平等的事也很多。
一般老年人和男人们的思想,也在逐渐变化。本来,母亲们都曾亲身体验过包办婚姻的痛苦;然而旧道德的毒素,使她们认为这是“命该如此”。因此,当她们做了母亲以后,又反过来压迫儿女,认为这也是“命该如此”。但在婚姻法颁布以后,她们看到儿女们对旧婚姻制度的反抗,看到儿女们争取到的幸福,她们觉悟了,或者在开始觉悟。辽东省鸡冠山区的一位老太太根据自己的切身经验,劝告大家说:“孩子婚姻自由是好的,她们自己看中的对象,将来不会埋怨父母。”徐州一位张老太太说:“过去旧社会太坏了,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走,那怕男人多么坏,也得跟他受一辈子气。妇女离婚就是不正派,就是大逆不道。现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多好!”有些男子也认识到过去打妻子是不对的。有的男人过去常打老婆,婚姻法颁布后,自动向村干部认了错,并保证以后再不打老婆。
婚姻法所以深受全国各阶层广大人民的拥护,一方面说明了经过长期反帝反封建斗争胜利后的中国人民,对进一步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有了迫切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归功于各地各级干部对婚姻法的广泛深入的宣传。在婚姻法颁布以后,各地干部曾普遍进行了学习。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截至去年十一月所得到的材料,在十五个省、四个行署、十个大中城市中,除川南行署区的干部由于剿匪反恶霸的任务繁重未能学习外,其余地区均进行了学习。因此,广大的区、乡干部,一般都初步地了解了新婚姻法的精神,并能正确贯彻。
残余的封建意识仍阻碍婚姻自由
由于群众的拥护,和干部正确地执行了婚姻法,七个月来,已获得显著成绩。成千成万的青年男女,在自愿基础上结了婚;成千成万的妇女,摆脱了受虐待的痛苦。
然而,残余的封建势力,还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特别是解放不久的农村。因为这些地方,还没有实行土地改革,人民的觉悟程度还不够高,所以,婚姻制度还很不合理,群众还有着浓厚的封建意识。
在婚姻法颁布以后,有些婆婆说:“婚姻法颁布了,媳妇没法管,公公不像公公,婆婆不像婆婆,像个什么世界!”有人说:“婚姻自由还差不多,要离婚自由,可就天下大乱了。”有些男人说:“婚姻法是对男人的不平等条约。”有人说:“共产党什么也好,就是实行婚姻法不好。”这些思想便成为执行婚姻法的障碍。有这种思想的人,用种种方法来干涉婚姻自由,阻挠婚姻法的有效贯彻。如河南某些地区,有的群众看见离了婚的妇女回家,就在大门口烧谷草,放爆竹(表示出殡送鬼的意思)。山西省太谷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一个农民代表提出这样一个提案,说什么“下边婚姻太自由了,太乱”。要求政府下令,制止妇女的正义行动,免得“出了圈子”。当时竟得到大多数代表的拥护,只有青年代表、妇女代表和一部分教育界的代表反对。后经反复讨论,这一问题才得到正确解决。山西左权县某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也发生过类似的问题。更严重的是有些父母、丈夫,公然迫害自己的女儿、妻子,来破坏她们争取婚姻自由的努力。据湖南省宁远县的统计,去年六月至八月,被害妇女达十七人。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陕州等二十三个县,在去年五、六、七三个月中,有一百一十四个妇女因遭迫害致死。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群众思想中的封建意识作祟,而某些区、村干部的封建意识也助长了这种倾向。这些干部不敢宣传婚姻法,怕“天下大乱”,或片面地宣传婚姻法,压制妇女,甚至和封建势力勾结为害。因此,今后如何进一步贯彻婚姻法,特别是贯彻到广大农村中去,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根据各地执行婚姻法的经验来看,下列各项工作是需要大大努力的。
今后应该继续努力的几项工作
第一,经常地耐心地随时随地宣传婚姻法。宣传时,应根据婚姻法的精神,针对群众思想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加以解决。首先是解决“怕天下大乱”的思想。根据过去的经验,单凭讲道理,是不能有效地说服群众的,尤其是农民。因此,应注意运用自由结婚的好处——男女如意,生产积极的生动事实教育群众。其次,有的男人认为婚姻法是“对男子的不平等条约”,“妇女提得太高了”;有的则存在着“妇女带财产使男方人财两空”的夫权思想。事实证明,妇女得到了解放,除了和丈夫一心一意地过光景以外,是不会压迫男人的,对男人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至于妇女带财产,那是应该的。有些地方没有允许妇女带财产,妇女经济不能独立,生产情绪很低,使生产受到妨害。所以,妇女带财产,也是提高妇女生产情绪的有效办法。至于“保护私生子就是奖励通奸”的说法,应当批判。这除应向群众解释婚姻法外,在处理这种问题时,应明确说明保护私生子是对孩子负责,对通奸者则应给予一定的处分或教育。总之,要从积极方面向群众宣传,使群众完全相信实行婚姻法对家庭、对个人、对社会都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
关于宣传方式,过去各地曾利用了庙会、群众大会、农民代表会、妇女代表会、干部会、夜校、读报小组等各种群众场合,举办讲座,组织宣传队,利用广播、演剧、唱小调、扭秧歌进行宣传。目前,冬学则是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的一个很重要很便利的场合。
第二,加强干部的思想与政策教育。七个月来的经验说明,因为大多数干部认真地宣传了婚姻法,正确地执行了婚姻政策,已使旧的婚姻制度开始解体;但是,因为有些干部没有做好这一工作,所以各地还存在着不少严重问题。
直到现在,有些区、村干部还有着相当浓厚的封建思想和夫权思想。东北地区有些区、村干部,因为自己有着封建意识,把登载婚姻法的报纸,锁在抽屉里,不向群众宣传。有些干部说:“宣传婚姻法就会妨碍生产”,因之就“等挂了锄再说吧”。山东有些村干部,不敢宣传婚姻法,怕“烧香引出鬼来”,或是片面地宣传婚姻法,如只宣传结婚,不宣传离婚。有的干部甚至歪曲婚姻法,进行恶意宣传。有的在执行政策中纵容封建势力,偏袒男方,压制妇女。处理离婚案时,男的提出来可以离,女的提出来就不能离,黑龙江省某县劳动模范荣淑芳,因为要求解除婚约,区长竟加以阻挠,把她的模范奖章也取了下来,气得她哭了好几天。有的干部甚至为了保护村子的“好名誉”而限制离婚。察哈尔省怀来县太师土庄子村村长范自然和水可村挑战,不许本村男女离婚,为了保证“完成计划”,规定:“妇女提出离婚罚米十石,男的提出离婚罚米五石”。对于妇女带财产的问题,有些地方施行种种阻难,或根本不让带。更有极少数的村干部虐害离婚妇女。河北省平谷县松桐村支部书记和农会主席等人,就曾将某离婚妇女痛打一顿。
另外,也有少数区干部偏袒女方,引起群众的反对。有的地方因为草率处理离婚案件,离而复合的事件也有不少。
因之,要正确贯彻婚姻法,必须解决干部的思想问题,主要是区村干部的思想问题。为此,在干部教育工作中,应继续进行婚姻法的政策教育。对于压制妇女造成犯罪行为的干部,必须依法予以惩处,这一点各地已初步执行;但如何继续加强对干部的政策教育,还应引起各地的重视。
第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至为重要。不仅执行婚姻政策的主管部门(民政与司法部门,城市还有公安部门)要加强相互间的联系,而且这些主管部门还须加强与各人民团体尤其是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的联系。事实证明,凡是各部门配合得好的地方,婚姻问题就处理得快,出的偏差也少。如北京市法院在判决婚姻案件时征求妇联的意见,即曾收到很好的效果。然而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案件,民政部门不同意;民政部门调解了,妇联又不同意;甚至妇联要宣传婚姻法,法院的干部却说:“宣传得太厉害就乱了!”有些地方发生离而复合的现象,固然是因为审查登记工作草率马虎,然而没有和有关部门联系,特别是没有与妇联联系,或是妇联没有主动地向政府联系,提出正确情况,也是有关系的。
从各地的情况看来,妇联和法院部门的联系较好。妇联派员参加陪审的制度,不少地区已经建立起来。但妇联如何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审查登记工作,却是今后必须更加注意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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