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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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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1-18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58)

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犯罪活动,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和管理,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破坏物资供应和物价的稳定,影响人民生活的安定,而且有时又同贪污、盗窃、诈骗、行贿等其他犯罪相联系,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必须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犯罪活动。
投机倒把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机倒把罪的主要特征是:一、有违反金融或者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黑市交易、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贵重药材等。二、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同时具有以上特征,就能构成投机倒把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投机倒把物品的价额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包括可获利)较大的,或者虽然数额不大,但引起市场波动,对生产或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多次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以及利用违禁品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等等,如果情节较轻,可由工商管理机关依照工商法规,给予行政处理。
认定是不是投机倒把罪,应该根据行为的目的、动机、手段、特别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要严格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要注意把投机倒把罪与正当的经营和交易活动加以区别。凡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有利于搞活经济,便利人民群众的生活,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都应当加以保护。如对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长途贩运等,不能认为是投机倒把。但是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扰乱市场,破坏经济秩序的非法工商业活动,已经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治罪,作到既要保护正当的经营和交易,又要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另外,要把投机倒把罪与工作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区别开来。有些行为是在实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以后,由于经验不足、管理制度和办法跟不上、界限不明确而发生的,对这些行为,一般不能以投机倒把罪处理,但是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以后发生的行为,而且情节严重,危害大的,应按犯罪处理。
正确认定投机倒把罪,还要严格区分投机倒把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投机倒把罪与走私罪有相同之处,都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都是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但是二者直接侵害的方面不同。投机倒把罪是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直接侵害工商管理秩序。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规,直接侵害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投机倒把罪与诈骗罪也容易互相混淆。投机倒把罪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从事经营和交易的行为,侵害工商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的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贩卖假药、毒品罪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但是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破坏的是国家计划供应计划。贩卖假药、毒品罪破坏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一般的投机倒把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以投机倒把为常业的,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犯投机倒把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的,必须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往往可以内外勾结,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同时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政治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应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没收投机倒把物品或者违法所得,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没收和罚款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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