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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农民自办文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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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1-21
第8版()
专栏:新春寄语

办好“农民自办文化”
黄河浪
近几年来,农民自办文化在全国已普遍出现。目前农村的自办文化,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活动内容名目繁多。到底哪种形式合理?从初步效果来看,允许各种形式的自办文化并存和发展,有它的好处。其一,符合群众文化工作要“面向基层,方便群众”的方针和“业余自愿,形式多样”等活动原则。农民自办文化深入在群众之中,最能了解群众的需要。由于组织形式多样,活动内容丰富,所以更有特色,不显得单调。其二,减轻了国家和集体的经济负担。农民自办文化开展各项活动,不需要花费很多钱。如辽宁某地,过去春节搞秧歌高跷活动,县、社要拿出几万元,去年春节群众自办,县、社只花了少许的钱。其三,发挥了退伍军人和回乡知识青年的积极性,使部分剩余劳力得到利用。安徽灵璧县有个退伍军人,在部队时曾从事报道工作,退伍回乡后感到“英雄无用武之地”。后来,在文化部门的帮助下,办起了家庭图书室,两个月便接待了读者一万多人次,受到群众欢迎。
当然,农民自办文化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关领导和文化部门应该加强指导与严格管理。
首先应当使农民懂得,办文化也象办其它事业一样,要按客观规律办事。条件成熟就办,条件不成熟就先不办。如湖南有三户农民见别的农民办电影院赚钱,不顾自身条件,也匆匆联合办电影院,结果不到二十天就下马了。其次要积极扶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农民中长期存在的那种小生产者的狭隘观念,不可能不影响他们所进行的文化活动,特别是那些营业性和半营业性的自办文化,往往为了本人的经济利益,极容易出现艺术商业化。因此,文化部门有责任对他们加强教育。对活动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除公布必要的规定外,还要经常下去检查,活动内容好的给予表扬,不好的给予批评。对无视规定和国家法律,利用文化活动毒害群众的犯罪行为,应严厉打击。
此外,有关部门对农民自办文化的活动收费标准也应作一个基本规定。现在有些地方收费过高,看一本小人书竟要三至五分钱。春节耍龙灯踩高跷,每过一户人家硬性索取一个“红纸包”,少的二元,多则十元,不给就吹哀曲,群众很反感。对开展活动确有困难的,要尽量帮助加以解决,如有的电影管理站不给经营电影业的农民提供影片,有关单位要出面做工作。
总之,随着党的农业政策的落实而发展起来的农民自办文化,是集体文化事业的必要补充,是群众文化园地的一朵新花。只要有关领导积极扶植,严格管理,勤于浇灌,这朵新花必定会开得绚丽多姿,鲜艳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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