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阅读
  • 0回复

为保护各种测量标志适应建设四化要求 国务院发布《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1-25
第2版()
专栏:

为保护各种测量标志适应建设四化要求
国务院发布《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 为了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国务院最近发布了《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并通知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条例规定,凡属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等)和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禁止在测量标志上架设电线、搭建帐篷、拴牲畜或者进行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活动。
条例规定,测绘单位建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建设地点的隶属关系,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保管。保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对负责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被损毁的情况,应当调查原因,及时通知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测绘管理机关处理。测绘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因故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军区测绘管理机关的证明,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拆迁。
条例最后规定,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测量标志建设单位的意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管理机关批准,并通知保管单位后,方可拆迁。对违反这个条例有关规定的肇事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损坏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