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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 关于对合作社社员实行配售的联合决定 合贸字第十七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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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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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
关于对合作社社员实行配售的联合决定
合贸字第十七号
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准备对办理完善的合作社社员逐步推行定量配售制,并决定于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在若干城市及农村进行重点试办。对合作社社员认真实行商品的定量廉价配售,既可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也有利于国营贸易的推销工作,并可加强国营贸易与合作社贸易的计划性,扩大有组织的消费市场。国营贸易与各级合作社应共同保证配售制的贯彻实行,因特决定如下:
一、国营贸易负责依照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提出的第一季度的配售计划,优先保证供应下列各种配售品,其牌号质量以当地公司挂牌的商品为准,并按当地批发牌价予以优待折扣如下(在供给高于或低于该挂牌商品质量标准之同类商品时,应根据该供给商品与挂牌商品之间的合理差价规定价格,再加上优待折扣):
大米百分之七,面粉百分之七,粗粮百分之七,食盐百分之七,白糖百分之八,碱面百分之十,煤油百分之十二,煤百分之八,布匹百分之六。
二、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按照地区、社员人数、配售品种及定量标准制订配售计划。每季度开始一个月前,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及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联合通知各地专业公司及省市合作总社优待折扣及办理拨货手续。关于提货手续暂行规定如下:
(一)凡设有专业公司的城市及其郊区,由市总社将全市基层社配售计划分别送交各专业公司,并通知各基层社持市总社证明,直接向公司现款提货。
(二)一般农村供销合作社的配售计划应由省合作总社统一掌握。县合作总社根据省合作总社通知向就近城市之专业公司代基层合作社统一提取配售品,分发各基层社配售。
(三)省、市合作总社如向产地或区外采办配售品,须经大行政区统一计划,报请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及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核准。
三、关于合作社的配售定价,依照合作社配售暂行办法第三条的办法办理。
四、国营贸易机关得指派专人检查合作社的配售工作。对于不执行配售纪律的合作社(经上一级合作总社及贸易行政部门之同意),得执行定期停止配售的处分。
五、关于配售工作的其他规定,均依照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实行配售的决定”及“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合作社配售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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