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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部联合制订 中外合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征免税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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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01
第2版()
专栏:

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部联合制订
中外合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征免税规定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为了鼓励外商向我国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投资,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订了《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自2月1日起颁布实施。
《规定》说:凡属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以及医疗卫生方面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口先进的、国内不能供应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中外合作建造的旅游旅馆进口的建筑材料、建馆的附属设备、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用品,也予以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于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像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业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的货物;外商投资进口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非生产性交通工具以及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规定》还说,我国政府对于中外合作为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为制造开采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已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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