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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提高企业素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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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06
第5版()
专栏:

税制改革与提高企业素质
宋一峰
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是提高企业素质,谋求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
多年来,在工业生产上“以小挤大”、“以劣挤优”、盲目生产、重复建设的状况,一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方面物资十分紧张,另方面损失浪费相当严重;一方面是现有企业的更新改造十分缓慢,而另方面用落后的技术和设备扩建、新建的项目还在增加。这种局面之所以长期不能扭转,主要原因是:在指导思想上只要速度、不讲效益,重新建、轻改造;在分配体制上习惯于“抽肥补瘦”,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在政策上不能有效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在企业的管理体制上,“婆婆多”,行政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干预过多,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事实证明,提高企业素质,除了提高企业本身的素质以外,还要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国家和国营工业企业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在理论同实践的结合上,明确国营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并根据企业在国计民生中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总的情况和要求,给企业以不同的责任,赋予不同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应的经济利益。在这个总的要求下,进一步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
(1)稳定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相应地解决企业内部的分配体制,实行按劳分配,建立和健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2)改革对企业的计划管理体制,以及相应的方法程序和指标体系,该管的要管住、管好,该放的要放开、放活。
(3)改革对企业多头领导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建立相应的协调、检查、监督制度。
(4)制定必要的经济立法和条例,明确从主管部门到基层企业的各级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5)实行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技术进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就是要使企业成为有不同程度经营自主权的经济单位,放开他们的手脚去提高管理水平,搞好生产经营。就是要造成一种局面,使企业不进步就无法生存,从而迸发出自我整顿和调整的紧迫感和进取精神。
解决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经济工作的各个方面,经济上也还存在一些制约的因素(价格、财政、就业、条块分割等),就事论事办不好,齐头并进也不可能。因此,既要通盘考虑,综合治理,又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
现在看来,实行利改税、完善税制的改革是一个能带动全局的突破口。通过完善税制改革,将使国营工业企业按照国家的税法税制和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是在一定政策和条件下的自负盈亏,逐步解决企业不吃国家的“大锅饭”,从而解决职工不吃企业的“大锅饭”的问题,为完善和健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提供前提条件。完善税制改革,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进一步改革国家财政体制,原来企业按隶属关系上交利润改为直接向国家纳税,就在经济上同“条条”、“块块”脱了钩,有利于企业相对独立地行使经营自主权。部门、地区间互相分割和企业组织机构不合理的问题,也就比较好解决。这样,企业就可以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发展,先进的发挥优势,落后的将面临淘汰,从而加快企业的改组、联合,开展专业化协作。在这样的基础上,计划管理体制和对企业的领导体制,也就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利改税第一步已在全国实施,效果较好,但这一步还只是过渡的办法。完善税制改革应该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达到下列要求:
(1)改变目前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的状况,使企业能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为此,首先要把由于价格不合理和各种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利润差距,通过设计适当的税种、税目,制定合理的税率来加以调整。同行业的企业都在相同的基础上起跑,才能显出企业的真本事,也才是贯彻按劳分配的实在基础。第二,在基本上保持目前全国留利总水平的原则下,经营好的企业应该多得,落后的企业要少得或不得。原来在价格不合理和条件不相同情况下核定的“既得利益”,将不复存在。第三,根据不同行业的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在统一的行业规划指导下,结合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给企业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和通过内涵(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和必要关键性配套设备)发展生产的必要资金和财权,并严格规定各项基金的使用方向和财务制度,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2)要逐步削弱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为逐步实行政企合理分工,为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创造条件,从而逐步解决条块矛盾,以利于开展专业化协作和企业的改组、联合。
为此,要逐步改变由主管部门、厅局(包括行政性公司)层层核定企业留利的办法,要以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企业性公司和经济实体)为纳税单位,直接向国家纳税。各级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必需集中的调节基金或管理费用,应在企业向国家纳税之后,向企业按规定合理征集,实行专款专用,财税两条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方针、政策、规划、信息、协调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指导,为企业服务,并协助计划和财税部门进行监督。
(3)税种、税目、税率的制定要贯彻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要根据社会的需要以及产品结构改革的要求,起截“长”补“短”和促进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作用。同时,也要照顾其他经营形式的企业,从有利生产和流通出发,按税负相同的原则,使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能够共同发展。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企业的经营好坏、技术高低、利润大小,差距很大,还有其它制约的因素,因此,有些要求不可能一步就达到,应该在明确税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
当然,完善税制改革只是一个突破口,还需要计划体制、劳动工资制度和价格体系的相应改革的配合,给企业以必要的自主经营的决策权,才能使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建立在稳定的、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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