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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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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06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60)

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
珍禽珍兽和其他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占世界种类总数10%以上。其中,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白唇鹿、白鳍豚、扬子鳄、黑颈鹤等一百多种是闻名世界的我国特产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还有一些是珍稀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如丹顶鹤、天鹅、多种长臂猿、叶猴、雪豹、野骆驼、毛冠鹿等。许多野生动物还能为社会提供大量的皮毛和贵重的药材,如驰名的獭皮、麝香、鹿茸、熊胆、虎骨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发展,积极繁殖驯养,合理猎取利用,对于开展科学研究,改善自然环境,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国以来,国家十分重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曾先后颁布了一些法规,对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作了具体规定。如1962年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83年4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等。这些法规,都首先强调切实保护野生动物,并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利用。这是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的。
国家按照各种野生动物的珍贵、稀有的程度,采取三个等级的保护和管理,分别规定了批准捕猎的权限,禁止随便猎捕。第一类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野象等三十八种和亚种,严禁猎捕,并在其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加以保护。如因特殊需要,猎捕这类野生动物,必须经过林业部批准。第二类野生动物有小熊猫、紫貂、丹顶鹤等六十五种和亚种,禁止猎捕,猎捕的批准权属于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第三类野生动物有穿山甲、金鸡、一般猴类等四十七种和亚种,限制猎捕,由省、市、自治区规定猎捕的限量,禁止超量猎捕。这些法规还规定了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狩猎工具、禁用的狩猎方法。如,划出一些地区为自然保护区,即禁猎区。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肉食、皮毛成熟的季节,规定禁猎期。禁止使用地弓、地枪、自动武器、机动车辆等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或者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禁止使用火攻、烟熏、药毒、爆炸、掏窝、挖洞等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歼灭性狩猎方法等。
但是,长期以来,有些地区对野生动物偏重猎取,不注意保护,甚至任意猎捕珍贵、稀有的禽兽,破坏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以及违章出口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为了有力地同非法猎取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我国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作了规定。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盗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禽、珍兽;非法大量猎取其他野生动物,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经常非法狩猎或者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屡教不改的;非法狩猎,抗拒林业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的,等等。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营利、娱乐,还是食肉取皮,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例如,陕西省周至县某公社党委书记侯志峰,擅自指示基层干部组织群众,非法大量捕捉珍禽金丝猴,造成对国家珍禽资源的严重破坏,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刑法规定,对犯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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