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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于前才能不失于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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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09
第2版()
专栏:

严于前才能不失于后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正式公布施行,表明我国的经济法规进一步完善,对于维护对外贸易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必将产生重要作用。
当今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国家都很重视进出口商品检验,都定有严格的法令、规定。我国政府早在1954年就公布了《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现在又在总结三十年工作的基础上,公布正式条例。这对于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全面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是十分重要的。有了条例,必须严格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种认为搞活经济,商检也应该“放宽政策”、放松检验的想法,是不对的。有人嫌商检找麻烦,甚至有意回避检验,也是不对的。如果说执行条例严格检验是找麻烦,那么这个“麻烦”很有必要认真找一找。如果我们自己不找这种“麻烦”,让不合格商品运到国外,被退货、索赔或被宣布禁止进口,岂不更
“麻烦”了吗?同样,对进口商品,我们不找“麻烦”,让以次充好、以旧顶新、残损短缺商品蒙混过关,不仅会使我们丧失索赔权,而且影响生产建设,给设备、工程留下隐患,甚至危害人身安全,到那时候,就不仅是“麻烦”,而且会给国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古语说:只有严于前,才能不失于后。这是很有道理的,对于进出口商品只有严格检验,才能防患于未然。
贯彻执行商检条例,不仅仅是商检部门的事,也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生产部门要严格按照外贸合同或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健全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出口经营部门要在进货时严格验收,不合格商品不收购,不出口。商检部门要独立地、公正地行使检验、监督管理职责,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既严格把关,又热情服务,在维护国家权益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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