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阅读
  • 0回复

建议城镇兴办孤独老人“合作公寓”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09
第7版()
专栏:建议与要求

建议城镇兴办孤独老人“合作公寓”
现在,城镇、农村为一些无经济收入的孤独老人相继办起了“敬老院”,使部分孤独老人晚年的生活有了依托,过得幸福。但是,对一些有经济收入的住在城镇的孤独老人,还没有一个部门来主管。为此,近三年来,浙江省政协有些委员提了多次建议。这部分孤独老人在日常生活中确有许多困难,尤其是生病时,更感不便。这样的老人为数不少。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人口老化日趋突出,需要引起重视,及早研究解决,以利于四化建设。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鉴于目前国家财力所限,建议采取自力更生的方针,由有关部门给以领导、组织和扶持,兴办孤独老人“合作公寓”。具体设想是:
一、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主管这项工作。计划、财政、城乡建设部门都要把它纳入工作计划。统计部门要列入统计项目,向国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二、合作公寓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又是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公寓内由老人和行政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经济上自负盈亏,国家给予一定资助,但以自办为主。管理实行企业化,允许自行招工和解雇服务人员,雇用人员实行合同制度。公寓建筑类似“饭店”、“旅社”,但设有老人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
三、参加合作公寓实行自愿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也可自由退出。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生活待遇。
四、合作公寓的设施要适合老人的特点和需要。招用若干服务员照顾老人的生活,如料理茶饭、洗衣、搞卫生等。有条件的设置图书、文体娱乐室,以及医务室、理发室、缝纫组、小百货商店等。无条件的按单项服务项目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定期派人来公寓服务。
总之,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把城镇有经济收入的孤独老人过好晚年这个问题,列入议事日程。 浙江省政协 陈水胜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