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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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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10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发布《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 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这个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也参照这个条例执行。
《条例》规定,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统购、派购任务(牧区畜产品按国家确定的收购基数)签订合同。属于议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条例》说,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这个条例已于1月23日公布,并开始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规定与这个条例有抵触的,按这个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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