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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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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02-10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公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 国务院于1月下旬公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以加强工矿产品购销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这个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也须参照这条例执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和需方提出的花色、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须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这个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这个条例有抵触的,均按这个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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