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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用品报运进口免税暂行办法 (一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政务院批准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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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1-22
第2版()
专栏:

  文化教育用品报运进口免税暂行办法
(一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政务院批准施行)
一、凡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文教机关及团体(以下简称文教机关)向国外订购自用或接受国外捐赠文化教育用品申请免税进口事项,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之。
二、本办法所称之文化教育用品进口免税项目如下:
(一)书籍、刊物、图表;
(二)标本、模型、语言录音片;
(三)科学实验器械、仪器及其零件;
(四)化学及医学研究实验物品;
(五)专供试验改良品种用之种籽种苗种畜;
(六)教育专用影片、幻灯片及艺术用品。
三、凡文教机关报运自购文教用品进口前,除应依照对外贸易管理办法向进口地对外贸易管理机关申请进口许可证外,须备具物品清单一式四份,详细开列该项用品之名称、件数、重量、价值、用途、原产国别等,报由中央或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直属领导机关审核批准、签证盖印后,以一份留核批机关存查,三份送海关总署审查,决定征免。如所报物品核与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免税项目相符,即以一份连同免税证明书,发交申请者持凭报运;所余两份,以一份连同免税证明书通知联发致进口地海关,一份由海关总署存查。
四、凡文教机关,报运国外捐赠文教用品进口前,须按前条规定备具物品清单一式四份,连同有关捐赠证件,送请政务院或各大行政区文化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签证盖印后,以一份留核批机关存查,三份送海关总署审查决定征免。如核所报物品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免税项目相符,即按前条规定办理之。
五、凡验明单货相符准予免税之文教用品,由各地海关凭海关总署免税证明书免税放行,其虽列单而不在本办法规定免税范围之内,又未经特准免税者,照章征税放行。凡有单货不符或涂改蒙混情事,由各地海关按章办理,并报由海关总署核备。
六、凡报运进口之文教用品,经免征关税者,如原系应征货物税及地方捐费者,应一并免征,但报运人应将海关签证免税之货物税报单送由当地税务局加盖验讫戳记,随货运行,以利查验。
七、免税进口之文教用品,日后如有出售或移供营利之用者,应由原申请之文教机关通知原进口地海关照章补税。违者,以走私论处。
八、报运人缴关查验之物品清单及免税证明书,由进口地海关于物品放行后,盖戳注销;物品清单发还报运人领收;免税证明书由进口地海关缴回海关总署销案。
九、凡公立医院及已立案之私营医院,向国外订购自用之医疗器械及仪器,申请免税进口事项,亦得援照本暂行办法办理之。
十、凡政府机关或团体派遣出国或邀请回国之专家及在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留学生回国时携带自用之文化教育用品,而合于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并持有派出或邀请机关或国外留学学校足资证明其身份的文件,经当地海关查验后,应予免税放行。
十一、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拟订,呈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转政务院批准后施行之;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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